刑法上的牽連關系
牽連犯是指代實施某種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與其他實質競合一樣,牽連犯也存在著數個能夠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與吸收犯不同的是,這數個行為沒有明顯的主從之分,它們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在法律后果上才不會出現一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的情況,而是以擇一重處斷基本規則。為與連續犯相區別,成立牽連犯要求各行為獨立構成異種數罪,而非同種數罪。—般認為,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即在犯罪行為可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時,如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在犯罪行為可分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時,若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
牽連犯有三個特征:
(一)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工具有多個犯罪目的,則不構成牽連犯;
(二)必須是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三)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法律依據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賄之后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的,應當認定為牽連犯擇一重處。
牽連犯怎樣進行處罰
牽連犯進行處罰如下:
1、免于處罰:如果牽連犯在犯罪行為中并沒有直接參與或知情,可以被認定為無罪,免于處罰;
2、減輕處罰:如果牽連犯在犯罪行為中有一定的參與,但在認罪、主動揭發、積極配合調查等方面表現良好,可以酌情減輕處罰;
3、單獨定罪處罰:如果牽連犯在犯罪行為中有一定的主觀過錯,并且其行為構成犯罪,可以獨立定罪并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4、從寬處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牽連犯的犯罪行為性質輕微、社會危害較小,可以酌情從寬處理,如處以輕微的罰款、行政警告等。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把一個軍人的手提包給拎走了,打開一看,手提包里有一支手槍;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分別表現為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志。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是事實上的關系=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
綜上所述,牽連犯是指在某個犯罪案件中與主犯有一定關聯但并非主犯的人。牽連犯的處罰通常會根據其在犯罪行為中的具體角色和行為情況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中的牽連關系
法律分析:牽連犯指的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其構成特征是:
一.牽連犯是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
二.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
三.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
四.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八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 第二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七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牽連犯的特征及處斷原則是什么?
牽連犯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牽連犯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犯罪類型。牽連犯具有下述特征:
(1) 行為人出于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實施數個行為,不論是手段行為還是結果行為,最終都附屬于或服務于目的行為,為徹底實現犯罪目的而服務。
(2) 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單獨看數行為都是獨立成罪的行為。即除了目的行為獨立符合犯罪構成以外,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也獨立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3) 數行為之間有必要的或必然的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關系。
(4) 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即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觸犯的罪名不相同的罪名。
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對于牽連犯應當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對于刑法已經明確作出規定的,則應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對牽連犯的處罰分為數罪并罰和不數罪并罰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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