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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類型(吸收犯)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8-08 16:17:57

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

刑法上討論罪數問題,一般涉及到一罪與數罪。認定一罪通常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問題,以何種罪名判處刑罰,一罪即最終以一罪定罪處罰。從刑法上看“一罪”的概念非常重要,不僅涉及罪名的適用,也體現了刑罰設置的科學性。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刑法上討論罪數問題,一般涉及到一罪與數罪。認定一罪通常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問題,以何種罪名判處刑罰,一罪即最終以一罪定罪處罰。從刑法上看“一罪”的概念非常重要,不僅涉及罪名的適用,也體現了刑罰設置的科學性。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將一罪分為以下類型:      (一)“一行為刑法規定為一罪或處理時作為一罪的情況”,即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與結果加重犯;      (二)“數行為在刑法上規定為一罪的情況”,即法定的一罪,包括累犯與結合犯;      (三)“數行為處理時作為一罪的情況”,即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吸收犯與牽連犯。

二、罪數的區分標準是什么      關于罪數判斷標準,即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中外刑法理論有客觀主義標準說、主觀主義標準說、折衷主義標準說等多種主張。我國刑法理論通行的觀點采用了犯罪構成標準說。根據此說主張,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是犯罪構成的個數。即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換言之,凡是基于一個確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基于數個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數個危害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      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在刑法理論上指一罪或數罪。三、數罪并罰的常見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從時間上可以把數罪并罰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這是最常見的數罪并罰的情況,后文稱其為普通數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判決均未宣告,因此,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二)判決宣告以后,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依照先并后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三)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有一個罪已經判決并且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因而只需對新犯的罪行做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先減后并的刑期計算方法實行并罰。      (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行或者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五)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認定一罪與數罪是刑法定罪量刑的重要內容,刑法上的一罪有三種,分別是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處斷的一罪。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與結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累犯與結合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吸收犯與牽連犯。以上便是我為您帶來關于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的相關知識。

一罪的類型有哪些

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行為方式或手段以及造成的犯罪后果來劃分的,一般分為;1、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2、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集合犯。3、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以上由于犯罪行為人的實施的手段以及侵犯的對象和造成的后果不同,所以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劃分為不同的一罪。

刑法筆記:罪數

  第七章 罪數

  一、罪數標準

  同一行為人的多次舉動是一罪還是數罪問題,即涉及罪數問題。一罪還是數罪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犯罪構成為標準,同時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1)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能否進行一次評價?累計數額的犯罪。(2)對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例如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3)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4)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和連續性?

特征 典型案例 處罰 例外
實質的一罪 繼續犯 1. 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2. 一定時間內針對同一對象。
3. 一個罪過
4. 注意和狀態犯的區別。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綁架罪 一罪論處  
想象競合犯 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 竊取國家檔案罪(國家秘密)
  從一重罪論處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稅騙稅,實行數罪并罰。
結果加重犯 1. 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嚴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 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沒有過失,不成立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如果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
4. 部分加重結果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5. 強制猥褻婦女致其重傷的,不是結果加重犯。 故意傷害致死 認定為一罪,并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結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一罪論處 綁架并殺害他人的仍成立綁架罪,不是結合犯
慣犯 惡習深、時間長、次數多、危害大 以賭博為業、非法行醫 一罪論處  
處斷的一罪 連續犯 連續實施的數個行為都可以單獨成立犯罪,觸犯同一個罪名。 多次走私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一罪論處 如果連續行為的總和才構成犯罪,為徐行犯。
吸收犯 1. 存在數個不同行為, 各個行為觸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
a. 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偽造貨幣出售或運輸,按偽造貨幣罪論處。
b. 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入室搶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c. 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盜竊槍支后私藏在家中,僅成立盜劫槍支罪。 以吸收罪一罪論處  
牽連犯 1. 一個犯罪目的,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行為間有聯系(一年前為 狩獵盜竊槍支,一年后搶劫銀行使用了該槍支,不成立牽連犯)。
2. 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時,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 1.以偽造公文騙取公私財物。
2. 盜竊財物后,為銷贓而偽造印章。 1.從一重處罰。《刑法》T339
2. 從一重從重處罰。《刑法》T253
3. 獨立法定刑。《刑法》T321 《刑法》T157,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行數罪并罰。
  單純的一罪(不具有貌似數罪的特征,是分則條文的樣本)

  一行為一罪

  實質的一罪:繼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

  一罪 法定的一罪(數行為法定為一罪):慣犯、結合犯

  罪數形態 數行為一罪

  處斷的一罪(數行為處斷為一罪):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

  數罪 同種數罪——原則上不并罰,但在70、71條下也并罰(漏罪、新犯罪)

  異種數罪——并罰的典型

  一、實質的一罪,一行歸定為一罪的情形,行為說;

  1.繼續犯:犯罪行為在一定的時間內處內繼續的狀態,如非法拘禁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步存在,在確定犯罪的時間,追溯,時效有影響-行為終了之日);相對于既成犯(犯罪成立、過程結束、法定利益毀滅)、狀態犯(犯罪成立,不法狀態一直存在,如盜竊)而言。

  15歲偷車,當場還和18歲時還,對罪行追溯無影響;

  15歲拘禁人,一直到18歲,此時對罪行追溯有影響;

  15歲搶劫,脫逃,問脫逃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研究后認為是狀態犯,脫逃在逃出時已完成。

  常見的繼續犯:侵犯自由:非法拘禁;持有型: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純正的不作為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遺棄,偷稅,重婚。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2.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行為說)。如盜割動力電線,盜竊行為,還犯了破壞電力設備罪;偷機場的探照燈,盜竊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偷割軍用電話線,盜竊罪,破壞軍事通信罪;偷割民用電話線,盜竊罪(法定刑為無期),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十五年)(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的場合,如果數額不大,危害公共安全時,構成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此時尚未競合,不是想像競合犯;特別巨大,十五年刑罰仍不夠時,依盜竊罪都該判無期徒刑時,應該判盜竊罪,其它的競合情況,軍事通訊刑都是死刑,故沒有這個問題);司法解釋認為,使用破壞手段盜竊的,也構成盜竊罪,實際上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以盜竊罪從重處罰)。處理原則上從一重罪處罰。特殊情況下從一重罪從重處罰。

  (1)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

  例:甲欲殺乙,一天看見乙在大街上,于是,用炸藥包當場乙炸死,同時將旁邊的一輛公共汽車炸毀,十幾名乘客受傷。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故意損毀財物罪。

  (2)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從一重罪處罰。

  例:甲騎著摩托車在大街上搶奪,對象是婦女、老人錢包、手提包。甲用力過猛,導致被害的老人倒地身亡。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搶奪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屬于想象競合犯。因此,應當按照搶奪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重罪處罰。

  3.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結果加重犯

  一行為,如搶劫致人死亡,強*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殘、死亡。

  結果加重犯是法定的。(遺棄致人死亡不屬)

  例:強*致被害人死亡,屬于結果加重犯;侮辱誹謗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則不屬于結果加重犯。

  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強*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綁架致人死亡的,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這都是些典型的結果加重犯。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構成了傷害、殺人或者強*、搶劫幾個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而且這種結果不作為一種犯罪來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評價。因此這種結果不作為數罪并罰的情況來看。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來處理。這是結果加重犯。特別注意,搶奪行為致被害人傷亡的,認為是想象競合犯,而不是結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多行為規定為一罪。

  慣犯:僅有一個――以賭博為常業的為賭博罪。慣竊、慣騙現在不為慣犯,而為加重情形。

  結合犯:我國刑法沒有。

  三、處斷的一罪

  真正的數行為數罪,從處罰的合理性按一罪一行為處罰。

  1.連續犯: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如連續殺人。

  我國同種數罪不數罪并罰,有連續性的更不需要數罪并罰。

  意義:刑法的溯及力;追訴時效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連續犯與繼續犯的區別:繼續犯只有一個行為,針對一個對象,在時間上沒有間隔;而連續犯有數個行為,一般針對不同對象,數行為在時間上有一定的間隔。

  2.牽連犯: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方法行為又觸犯其它罪名的情況。

  (1)特征:(1)有二個以上的犯罪行為;(2)觸犯了二個以上不同的罪名;(3)所觸犯的二個以上犯罪之間有牽連關系,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結果行為。例,偽造公文進行詐騙,作為詐騙手段的偽造公文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280條的偽造公文罪。這是犯罪的手段行為觸犯其他罪名。又如,盜竊他人皮箱后發現其中有槍支而加以藏匿。作為盜竊罪結果的占有槍支又觸犯了《刑法》第128條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這就是犯罪的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上兩種情況都有牽連關系。前者是詐騙罪的牽連犯,后者是盜竊罪的牽連犯。

  (2)常見類型。常見的牽連犯是行為人出于詐騙的目的而偽造公文證件等,并用于詐騙犯罪的。典型例子如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在招搖撞騙中使用的。其它例子如:盜竊信用卡又使用的。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偽造公文的;竊得存折又去騙領的。偽造金融票據,使用偽造金融票據詐騙;走私騙購外匯,為騙購外匯而偽造公文(三罪連環);行為人打工,盜竊雷管,坐公共汽車帶回家被抓,盜竊爆炸物罪,攜帶危險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牽連犯,定一罪,即盜竊爆炸物罪。判斷牽連關系,必須注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牽連意圖。

  例:甲為了殺害乙,在公共汽車上看見了一個持有槍支的警察,于是,秘密竊取了該槍支。甲用該槍支謀殺了乙。甲的行為屬于牽連犯。

  (3)處理原則。①擇一重罪處罰。牽連犯實際上是數行為犯數罪,但鑒于其數行為間存在上述牽連關系,數罪并罰顯得過重,所以一般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處理。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又構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四)修改})②特殊情況數罪并罰。對牽連犯,如果法律明文規定需要數罪并罰的,實行數罪并罰。如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又構成其他罪的;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放火燒毀被保險物的,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放火罪的;暴力抗拒緝私的,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或境外人員發展黑社會同時又有其它罪行。?法定一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盜竊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且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如郵電工作人員私拆、毀棄郵件電報,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4)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行為對象與客體是否有同一性。 若有,為吸收犯;若無,為牽連犯

  3.吸收犯:一行為是另一行為的必經過程,或當然的結果而被吸收的情況。

  吸收犯的特征類似于牽連犯,即(1)數行為;(2)犯數罪;(3)犯不同種數罪;(4)其中的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5)屬于實際的數罪、處斷的一罪。吸收犯主要有三種類型:

  (1)吸收必經階段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入室搶劫、強*的場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這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行為人預定入室“搶劫”行為的一個必經階段,被搶劫行為吸收,只需要以搶劫一罪論處。

  (2)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偽造增值稅發票,同時又有偽造發票上印章的行為。這個偽造印章的行為是行為人偽造發票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被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只需要以偽造發票罪論處。偽造金融票據罪,同時有偽造印章的行為。偽造印章的行為被前罪吸收

  (3)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例如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然后又持有該非法制造的槍支。這個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是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行為的當然結果。被非法制造槍支行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槍支罪一罪論處。

  此外,對于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的情況,也有認為是吸收犯的。例如,行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又參與了犯罪的實行,一般按照實行行為定罪處罰。對于教唆、幫助行為,作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慮。再如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之后,轉入實行,以實行行為作為根據定罪處罰。

  三、界限

  1.連續犯和牽連犯

  連續犯犯同種罪行,牽連犯盡管帶有一定的前后連續性,但它犯不同種罪行;

  2.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

  處罰原則一樣,都是從一重罪處罰;

  想像競合犯只有一行為,牽連犯有數行為。(判斷:同時觸犯的,通常是一行為)

  3.牽連犯和吸收犯

  牽連犯和吸收犯解決的是同一問題(數罪不并罰),同時使用兩個概念易混。

  著重注意指定用書的舉到的例子。

  盜槍又殺人,通常不認為是牽連犯(張明楷認為,直接為了殺人的目的去盜槍是牽連犯);

  盜竊汽車又去搶劫的,法院認為盜竊機動車輛又去犯其它罪行的,以盜竊罪和其它罪數罪并罰。

  四、刑法中規定的有關罪數的特殊情況

  (一)刑法規定把一行為或一罪作為另一犯罪加重情節、不需要數罪并罰的情況。例如:刑法第358條第4項規定:“強*后迫使賣*”的,仍然只按照強迫賣*罪一罪定罪處罰。強*罪和強迫他人賣*罪本是刑法上各自獨立的犯罪,但如強*行為與強迫賣*行為有聯系的,依《刑法》第358條的規定,只成立強迫他人賣*一罪,適用較重的刑罰。在這種場合,強*罪實際成為強迫他人賣*罪的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單獨成立一罪。與此類似的還有:

  1、綁架并殺害人質的;以綁架罪一罪定罪處罰;

  2、拐賣婦女又**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一罪定罪處罰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的。拐賣婦女一罪定罪處罰。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作為拐賣婦女的一個加重情況。

  1、 組織賣*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的犯罪,以組織賣*一罪定罪處罰;

  5、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以組織偷越國邊境罪一罪定罪處罰;

  6、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罪一罪定罪處罰;

  7、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一罪處罰。這在理論上一般理解為牽連犯。

  (二)刑法特別規定從一罪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

  3、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6、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9、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刑法把數個有關聯的獨立的犯罪行為規定在一個條文中,只按照一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例如,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其中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四種行為都是獨立的犯罪行為,都可以單獨成立犯罪。例如,甲某僅有窩藏贓物行為的,構成窩藏贓物罪,如果僅有銷售贓物行為的,構成銷售贓物罪。但是,如果甲某既有窩藏又有轉移又有代為銷售行為的,也僅成立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這種情形,理論上一般稱為選擇的一罪。其實,相當于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視同同種數罪,只不過罪名不同而已。對于選擇的一罪,通常按照行為特點確定罪名,如果行為人僅有銷售贓物的行為的,認定為“銷售贓物罪”。如果既有窩藏又有銷售贓物行為的,定“窩贓、銷贓罪”。依此類推。刑法中規定的選擇一罪還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行為人僅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僅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兒童罪,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其他選擇一罪的情況還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運輸、販賣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的犯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的犯罪等。

  (四)法定的轉化罪不是數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2、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3、聚眾斗毆造成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4、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2、 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轉化為搶劫罪的。

  6、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是否屬于轉化罪尚未定論)。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定尋釁滋事罪,但重傷、死亡又成轉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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