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2022
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如下: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5、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包括:
1、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致使他人遭受了2千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進行了3次以上強迫交易行為,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他人購買5千元以上的偽劣商品,或非法獲利1千元以上的等。
強迫交易罪四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之間并非構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系,“情節特別嚴重”應為“情節嚴重”的升級。鑒于此,在認定該罪中“情節特別嚴重”時應重點把握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強迫手段、強迫交易的次數或者人數以及強迫交易的價格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買東西不給錢屬于什么行為
買東西不給錢屬于違法行為,具體如下: 1、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2、行為人買東西不給錢,若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即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迫交易罪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二、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如下: 1、強迫交易罪主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由此可見,強迫交易罪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以下量刑。 總而言之,買東西不給錢屬于違法行為,涉嫌搶奪罪。具體定罪標準和量刑規定都應該依照相關法律進行判定,這與構成的財物數額大小和造成的損失都有關系。如果是乘人不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是可以被認定為搶奪罪的,若是攜帶兇器,性質嚴重的,也有被定為搶劫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治安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如下: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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