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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罪構成要件(強奸罪知識大全)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8-08 20:06:19

未成年犯強奸罪一般怎么處理

未成年犯強奸罪一般按以下方式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強奸罪構成要件有:
1、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2、主觀要件,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3、客觀要件,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或與不滿14周歲幼女性交的行為。一般認為,強奸罪保護的是婦女性行為自主權以及幼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強奸罪的行為主體多為男性,女性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行為對象為女性;強奸行為一般會借助暴力、脅迫等強迫手段,但與明知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采取強迫手段,均構成強奸罪,且應從重處罰;責任形式為故意。

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奸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普通強奸,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二是奸淫幼女,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以強奸論,并從重處罰。

強奸罪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及性自由權,使婦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摧殘,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婦女死亡、傷殘的后果,因此,強奸罪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

(一)《刑法》設強奸罪

1979年《刑法》首次設立強奸罪,第139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強奸罪而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

(二)1997年修改并增設罪名

1997年《刑法》修訂時,刪除“犯前兩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表述,對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進行具體列舉,強化對婦女的保護以及對強奸行為人的懲罰力度。

但為“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1997年《刑法》第360條第2款增設“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立法者希望以此解決實踐中執法不力的情況,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罰設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定刑。

(三)2015年廢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在實踐中不僅未能有效遏制相關行為,反而成為部分犯罪者逃避懲罰的“避風港”,負面效應不斷擴大。在各界的積極推動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從此,行為人明知受害者未滿14周歲仍與之發生性關系,一律以強奸論并從重處罰。

(四)2020年修改并增設罪名

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強奸罪再次進行修改,一是將第三款第三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修改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將在公共場所當眾奸淫幼女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的情形;二是在第三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規定“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同時,為填補14-16周歲未成年人的保護缺漏,《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行為人的行為既觸犯該罪,又構成強奸罪時,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于強奸罪分為普通強奸與奸淫幼女兩種類型,在探討其構成要件時也要分情況予以討論:

(一)普通強奸

1.行為主體

一般為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行為對象

強奸罪的行為對象是婦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根據主流觀點,雙性人、變性為女性的人同樣屬于“婦女”。另外,此處的婦女不受年齡之限制。

3.行為內容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性交,且該手段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難以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

(1)違背婦女意志。強奸行為以違背婦女意志為前提,即在婦女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強行性交。違背婦女意志的判斷是法律判斷,而非日常生活判斷,因此不能僅關注婦女是否作出反抗、拒絕等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有能力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

(2)暴力手段。指不法對被害婦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難以反抗的手段。

(3)脅迫手段。指通過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婦女不敢反抗從而實施強奸的手段。脅迫有多種方式,既可以直接威脅婦女本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威脅;既可以口頭脅迫,也可以書面脅迫;既可以暴力脅迫,也可以利用揭發隱私、特定關系等非暴力手段脅迫。不過,若行為人以傷害自己相威脅則不屬于脅迫。

(4)其他手段。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造成或利用被害婦女不能抗拒、難以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以及不敢反抗的手段,與暴力、脅迫手段具有同等的強制性質。實踐中常見的手段有:用酒灌醉或使用藥物麻醉使婦女失去意識;利用婦女熟睡之時強奸;明知婦女患有精神疾病,缺乏正常的認知能力而征求其“同意”發生性行為等。

4.責任形式

強奸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使用該手段與婦女性交會侵害婦女的性自主權,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17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強奸罪的,同樣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但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奸淫幼女

1.行為內容

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由于不滿14周歲的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不能理解性行為的含義,也不具有反抗的能力,因此法律規定不問何種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性交即構成奸淫幼女,成立強奸罪并從重處罰。

2.責任形式

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仍與之發生性行為。2013年“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見》(《懲治性侵害意見》)根據幼女的年齡區別“明知”的判斷方式:

第一,對于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第二,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性侵害行為的,應認定為“明知”。

(三)強奸的未完成形態

1.強奸未遂與預備

在行為人得以當場強奸的場合,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就具有奸淫的現實危險性,可以認定為強奸的著手,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應認定為強奸未遂;在不能當場強奸的場合,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不是強奸的著手,宜認定為強奸預備。

2.強奸未遂與既遂

普通強奸時,只有雙方生殖器結合(插入)時,方為既遂(結合說);奸淫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性器官與幼女的性器官接觸即為既遂(接觸說)。

強奸罪是什么

一、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二、強奸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2、客觀要件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強奸未遂能判幾年

強奸未遂能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輪奸、奸淫情節嚴重的、或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從重處罰;
3、有其他法定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強奸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通過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應當立案追訴;
2、行為人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都應當立案追訴;
3、強奸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奸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2、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是婦女的人身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觀要件:
(1)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綜上所述,強奸未遂也是強奸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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