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有哪些種類
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位或職務的便利而收取他人“好處費”的情況有很多,這就構成了貪污賄賂范疇,一經發現是會按照貪污賄賂罪進行懲罰、處理。但該罪并不僅僅是一個罪名,而包括多種,那么貪污賄賂罪有哪些種類?貪污賄賂罪有哪些種類 刑法從382條至386條的15個條文中,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的各種具體罪名和處罰規定,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款物罪。 (二)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受賄罪、斡旋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個人行賄罪、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和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比較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比較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為挪用公款罪,處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處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處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和搶險與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替他人謀取利益的,為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里,違反國家規定的,收受各種的名義的回扣與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要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替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對其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里,在帳外暗里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與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給于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于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與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于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與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處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之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貪污罪行為包括哪些
貪污罪行為包括哪些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
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
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的定義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稱為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污罪論。
一、貪污的構成要件是哪些?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3、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委托的受委托人員。四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貪污罪如何界定?
1、 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2、 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經營、管理國家財產的人員;
3、 侵犯的客體為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4、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如果貪污未遂行為,仍應以貪污罪論處。
三、貪污罪包括哪些財物?
1、公共財物;
2、國有財物;
3、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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