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2、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成立條件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對累犯裁量刑罰,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于累犯必須根據一定的標準從重處罰。即無論具備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還是具備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不是“可以”從重處罰。
3、對于累犯不適用。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1、犯罪時犯罪人須已滿18周歲。如果犯罪人犯前罪時不滿18歲,即使犯后罪時已滿18歲,也不能被認定為累犯。
2、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我國的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其中主刑又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共計5種。由此可知,如果前罪或者后罪不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不能認定為累犯。例如:前罪被判處管制或拘役,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不是累犯;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后罪被判處管制或拘役,也不是累犯。
3、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前罪或后罪,主要其中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4、后罪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首先,前罪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所謂附加刑,是指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共計4種。所以,如果前罪被判處緩刑的,即便是5年之內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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