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并應充分考慮其實施犯罪的目的和動機,以及犯罪的年齡、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現、成長經歷等因素。具體分析如下:(一)把握全案整體和個案的區別,不能“一刀切”1、對未成年年強奸罪案要有整體把握,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量刑上,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4、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從重處罰。(二)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適用情況未成年強奸罪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系或其他關系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對于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1)強奸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系;刑法保護的是婦女的性自由還是婦女的貞操權我國的強奸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須非雛妓)。強奸尸體不夠成強奸罪,應構成侮辱尸體罪;(3)行為方式:“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奸;(4)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法律客觀:未成年犯了強奸罪會怎么判刑呢?下面為你介紹:一、強奸罪怎樣認定強奸罪的認定,有哪些條件呢?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首先,強奸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其次,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奸淫的目的,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再次,強奸罪客觀上必須違背婦女意志,且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二、未成年人犯強奸罪怎么量刑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另外,《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未成年人犯強奸罪的應當在上述刑罰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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