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的行為。具體來說: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如果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財產損失、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惡劣情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所謂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有關規定,應為達到規定數額80%以上。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贓退賠、主動投案、被脅迫作案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2)多次盜竊。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3)入戶盜竊。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
(4)攜帶兇器盜竊。
對于攜帶兇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查明攜帶的器具確實不是為實施盜竊而攜帶,則更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5)扒竊。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價值超過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公私財物涉嫌盜竊罪。法律規定的盜竊罪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侵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意味著,行為人通過盜竊手段將他人所有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侵犯了他人對財物的所有權。這也是盜竊罪與搶劫罪、詐騙罪等其他財產犯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其次,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這些行為都體現了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非法占有。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指的“數額較大”是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而定的,因此具體的數額標準需要結合當地的規定來確定。
再次,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盜竊罪的主體。這是因為單位不具有自然人的意識和行為能力,無法實施盜竊行為。
最后,盜竊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意味著,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財產所有權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同時,行為人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意圖永久性地剝奪他人對財物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侵犯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只有當這四個要件同時具備時,才能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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