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炒成嚴重后果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怎樣規定的
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妨害公務罪立案。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出現使用威脅的方法阻礙人大代表履行職能的情況,需要按妨害公務罪立案。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這項罪名屬于公訴案件,要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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