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后故意殺害的定什么罪
法律主觀:
綁架又故意殺害的應當定綁架罪,行為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綁架后殺害的定什么罪
一、綁架他人并殺害的是什么罪
行為人綁架他人并殺害的,一般構成綁架罪,其中殺人情節(jié)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jié)。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后又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綁架罪的較輕情節(jié)有哪些
1、綁架屬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謀已久,綁架之后,由于害怕懲罰、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動釋放人質的;
2、綁架之后控制人質時間較短,也未對人質實施毆打、傷害等行為,就被查獲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輕微傷害方式;
3、綁架之后勒索財物數(shù)額不大,也沒有抗拒抓捕等情節(jié)的;
4、綁架之后沒有對人質進行嚴重毆打、虐待,甚至對人質優(yōu)待的,如果采用輕微的行為手段實現(xiàn)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為是情節(jié)較;
5、其他的表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不大,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嚴重的情節(jié)等;
6、犯罪人與被綁架者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存在鄰里糾紛,存在社會寬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綁架者的某些前因行為,如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只是綁架后勒索的數(shù)額超出原債務;
8、在共同犯罪的綁架案中,從犯和脅從犯在犯罪行為中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動機影響到行為人犯罪目的的嚴重程度,也反映了行為人不同的主觀惡性,最終影響到社會危害性,也是認定情節(jié)較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如行為人是為了維護自己正當權利或由于社會保障制度欠缺等原因為生活生計所迫鋌而走險的可以認為情節(jié)較輕。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綁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現(xiàn)實的人身自由。比如說A為了勒索B的財物,將B的兒子帶出幼兒園,帶著他兒子去游樂場游玩,而打電話謊稱已將其綁架,此案中明顯未侵害其子現(xiàn)身人身自由而是可能的人身自由,相對而言,主觀惡性較低。
三、綁架罪外在特點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較熟悉被害人與事主的情況,一般系熟人犯罪。具體說來,綁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或事主多數(shù)有過直接或間接的接觸,
對被害人或事主的家庭情況,尤其是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住所、出入路線、生活規(guī)律和體貌特征、聯(lián)絡方法都比較熟悉,或者有相當?shù)牧私?,有的是由了解被害人與事主情況的人向犯罪分子提供情況,勾結犯罪。
2、綁架犯罪多數(shù)系預謀犯罪,有一個犯罪的策劃和準備過程。在綁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達到犯罪目的,避免暴露行跡,一般都要對犯罪對象、犯罪的時間、地點,藏匿人質的地點、犯罪得逞后的脫逃方法等作過精心的考慮和策劃,有的甚至經過實地考察,為犯罪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屬預謀犯罪。
3、綁架犯罪多系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或有組織犯罪。由于綁架犯罪的復雜性,單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無法單獨完成。因此,綁架犯罪多表現(xiàn)為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或有組織犯罪等犯罪形式,在犯罪過程中各人有明確的分工,在犯罪中有主有次,即有指揮者、策劃者、領導者,亦有實施者、隨從者。
4、綁架犯罪多系持續(xù)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從開始采取措施綁架他人到完全控制被害人并向事主發(fā)出信息,提出交換條件都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一般是從幾小時到幾天不等。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綁架并殺害定什么罪
定綁架罪。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是綁架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以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只定綁架罪,一罪從重處罰,而不再另定故意殺人罪與本罪數(shù)罪并罰。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屬于綁架罪中的從重處罰后果,依法處死刑。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因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應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并且原則上適用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也是我國刑法條文中少有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主義條款。因此,綁架時致使被綁架人死亡與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都只認定為是綁架罪,屬于綁架罪的加重情形,而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在綁架致人死亡時,只有故意殺害、故意傷害才對相應的行為負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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