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多久不再追究
強奸罪時效其實也就是強奸罪的追訴時效,這是每一個刑事犯罪都有的。但是不同的刑事犯罪,具體的追訴時效是不一樣的。那么,強奸罪訴訟時效是多久?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強奸罪不再追究的期限 一般是15年內控告有效,屬于加重情形的20年內控告有效。
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強奸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癡呆癥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后輪流強奸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在強奸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于殺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將其殺死后再進行奸尸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在強奸婦女后,出于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并罰。其他嚴重后果,是指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一般想要確定刑事犯罪的追訴時效,那么就要先知道該犯罪的法定最高量刑是多少。就強奸罪而言,一般的追訴時效為15年,如果屬于加重情節的話,那么追訴時效為20年。
強奸多少時間報案才算
法律主觀:
沒有時間限制: 1、強奸罪對于受害人的報案有效時間沒有具體的限定,法理上只要在法定的追訴期內都是可以報案或提起控告的。 2、強奸案件發生后應立即報警,強奸罪屬于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溯時效的。 3、根據刑法,強奸罪一般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其刑罰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情節嚴重的,可達二十年。嫌犯逃避追捕的,不受時效的限制。因此,從法律理論上講,案件發生后十五年內報案都可以,只是時間越久,取證就越難。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 發生性關系 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罪的追訴時效
強奸罪追訴時效一般為十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則追訴時效為二十年。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后又出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寬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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