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如何認定?
1、強奸罪是否成立的問題
強奸罪是一種比較復雜的罪名,往往會產生很多爭議。
一個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關鍵(僅就中國大陸的刑法來說):
(1)強奸罪的主體必須是男性,也就是說中國刑法認為:女性是不可能強奸男性的;
(2)強奸罪的客體必須是女性,也就是說中國刑法認為:男性是沒法被強奸的;
(3)從情節上講,必須是男性強迫女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女性不是自愿的。強迫,不僅包括各種暴力、脅迫手段,還包括麻醉、灌醉、欺騙、誘惑等手段。
(4)從細節上說,男性必須講陰莖插入被害女性的陰道內,才可以構成強奸罪。在刑法上,這被稱之為“奸入”。如果沒有“奸入”,雖也屬于強奸罪,但確切的說屬于:強奸罪(未遂)。比如一男性欲強奸一女性,將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將其陰莖插入被害女性的陰道內,這是該男子就屬于:強奸罪(未遂)。
2、熱戀男女的性行為與強奸罪的問題
如果男女熱戀,可以證實二人正屬于戀人關系的。當該男子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時候女朋友反悔的,一般來說,不算強奸罪。在目前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戀人間的性行為一般處理原則都是:慎用刑法里的強奸罪。
3、發生性行為時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屬于強奸罪的問題
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女子當時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
如果男性可以證明當時女子確實屬于“半推半就”,則不屬于強奸罪;
如果男性無法證明當時女子屬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卻有證據證明該性行為違背了自己意志,則可以按強奸罪論處。
強奸罪的認定有哪些條件
強奸罪的認定有以下條件:
1、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
2、或者同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2、客觀要件。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
3、主體要件。特殊主體,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因此,女子也可以構成強奸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怎么認定強奸罪?
假如男的跟女的相互自愿發生關系,女的事后反悔,要女的自己證明男的強奸她還是要男的證明她事前是自愿的?1、客體要件: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2、客觀要件:1、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2、須違背婦女意志。3、主體要件: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法律分析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同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判定標準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應從下面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性交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這是強奸行為的內在屬性。
(1)主要有性交時未取得婦女的同意,性交當時征得婦女同意但是事后婦女因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屬于違背婦女意志。
(2)行為人在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而且客觀上也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行為人本想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性交,但實際上未違背婦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性交的情形,這是對違背婦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為人誤以為妻子為他女而加以強奸的,仍構成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為被強行進行,這是強奸行為的外在屬性。這是指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從而違背婦女意志。
3、實踐中,應當注意三點:
(1)行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嚴重癡呆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種手段,都以強奸罪論處。
(2)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以強奸罪論處
(3)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必要條件。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單獨不能構成強奸罪,但是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或者間接實行犯。
(四)主觀方面有強行奸淫婦女的故意。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不論幼女是否愿意,均應以強奸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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