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量刑標準:三年以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二、非法持有毒品量刑標準:三年以下:非法持有鴉片200克至1000克;三、容留他人吸毒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一、持有少量的毒品, 不構成犯罪 ,會進行治安處罰。 二、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