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被認定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分析: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應當立案。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法律客觀: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應當立案。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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