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 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 行政處罰 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對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而類似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醫療事故罪法定刑一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遠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點即是后兩罪最高刑之和,與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相同。行為人在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而擅自為他人診療,同時造成了就診人死亡的情況,一般是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的,而此時由于導致了人員的死亡,則按照《刑法》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如果只是造成就診人人身損害的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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