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官吏瀆職罪種類
官吏的瀆職罪,秦代主要有:犯令、廢令、不直、縱囚、失刑;漢代主要有:沈命、見知故縱。
關于瀆職罪
1.貪贓罪
(1) 唐律中的貪贓罪
主要罪名包括:受財枉法,即受有事人財而為曲法處斷者。按其受財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受所監臨,即監臨官受所監臨財物,贓一尺笞四十,贓五十匹流二千里;監守自盜,監守自盜列為盜竊罪,主要是從行為方式的特點考慮的。但因其為官吏,所以加凡盜二等。
(2) 明、清時期的貪贓罪
明、清時期貪贓罪,從實際處罰來看,比唐律有所加重。監守盜,贓一貫以下杖八十,贓滿四十貫即處斬。若是風憲官吏犯贓,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2.一般瀆職罪
根據唐律的規定,一般瀆職罪主要有:署置過限、刺史縣令私出界、脫漏戶籍、擅自興造等。
大明律對各級官吏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凡有違反者,均給予懲罰。
3.司法瀆職罪
主要罪名有:
(1)官司出入人罪
唐、宋時本罪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處罰采取反坐原則。
(2)斷罪不依律
即斷罪不詳盡引用法律條文。
(3)主守不覺失囚
4.軍事瀆職罪
主要罪名有:
擅發兵、主將臨陣先退、乏軍興等。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種類?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分為三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第八章中使用了十五條,規定了十二項犯罪(394-396),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受賄、單位受賄、受賄、介紹賄賂、單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財物。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23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枉法追訴裁判、私放在押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履行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有七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由于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還是比較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職務犯罪的種類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嫌和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差如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1)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芹慶盯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2)瀆職罪(第九章)。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2、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罪名多樣。有貪污罪、介紹賄賂罪、行賄罪等。
瀆職犯罪立案標準
瀆職犯罪立案標準: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6、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瀆職罪四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主體要件:犯罪主體限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
4、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的種類如下:
1、濫用職權型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2、玩忽職守型瀆職罪: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
3、徇私舞弊型瀆職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