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認定方式有:1、犯罪后主動報案,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2、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3、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4、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法律客觀: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3.1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以自首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刑事案件常有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接受、認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和自首的職能管轄權,應該歸公安檢察機關,而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權歸法院,這是確定無疑的(特殊案件例外)。投案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且非常復雜的問題,法律則僅能作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做些解釋,以細化、明確和完善,對準確處理這類問題,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是完全應該的、必要的。
法律客觀:《 刑法 》第67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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