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審理期限是什么
審理期限即法院審理案件的最長期限。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關于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的為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程序中,對判決的上訴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延長,由院長批準;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受理后二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對于自訴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的,審限與公訴案件一樣,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審限為受理后六個月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一般應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審結,法定及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
審理期限的計算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鑒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審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案件,從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的調解期間;
11、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間;
1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者提交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3、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和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調卷期間;
14、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5、向上級法院或單位請示、協調、報請復核的期間;
16、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延長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延長,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一)對于一審刑事案件:
1、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對于二審的刑事案件
法院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刑事案件一審要多久
一般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時,自收到起訴書到作出最終的判決,其間可以有十七個月(6+3+8=17)以上的審理期限。\x0d\x0a一、收案立案審查(7日)\x0d\x0a《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x0d\x0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x0d\x0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x0d\x0a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而這個立案審查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x0d\x0a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x0d\x0a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x0d\x0a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x0d\x0a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一審審限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時,自收到起訴書到作出最終的判決,其間最長可以有十七個月(6+3+8=17)以上的審理期限。一、收案立案審查(7日)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從什么時候算起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一審期限一般是從立案次日起開始計算的,立案經公安審查提起批捕,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逮捕后羈押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訴,并且將案件交由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