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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詐勒索檢方起訴書【1】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阜檢訴刑訴[2011] 391號
被告人顏廷忠,男,1965年7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31965……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阜寧縣益林鎮振興路…號。
被告人顏廷忠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年10月2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廷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顏廷忠有權委托辯護人,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顏廷忠,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年至20**年,被告人顏廷忠與阜寧縣羅橋輪窯廠在履行煤炭、煤渣供應合同中發生矛盾。
2006年,被告人顏廷忠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年7月,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阜寧縣羅橋輪窯廠支付被告人顏廷忠煤款及承擔相關違約責任等計人民幣108000元,阜寧縣羅橋輪窯廠執行了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20**年8月20日,被告人顏廷忠以阜寧縣羅橋輪窯廠偷稅為由向阜寧縣國稅局舉報,阜寧縣國稅局經調查確認阜寧縣羅橋輪窯廠偷稅23000元。
后被告人顏廷忠以揭發阜寧縣羅橋輪窯廠承包人李樹順、劉志卓、劉正培偷稅、要其坐牢等言語相要挾,索要人民幣100000元,李樹順、劉志卓、劉正培因害怕被追究偷稅的法律責任,被迫給了被告人顏廷忠人民幣7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阜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提取的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借條及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書、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書等書證;
2.證人朱學成、張晚芝、顧乃峰等人證言;
3.被害人李樹順、劉志卓、劉正培的陳述;
4.被告人顏廷忠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廷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脅迫手段向他人索要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阜寧縣人民檢察院(章)
檢察員:徐立山
二0**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顏廷忠現羈押于阜寧縣看守所;
2.證據目錄1份;
3.證人名單1份;
4.主要證據復印件1冊。
起訴狀(工傷賠償版)【2】
原告:張三,男,漢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桐柏路*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被告: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梧桐街*號。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費等共計******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年9月,原告張三與被告鄭州*******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開始在被告處上班。
20**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張三在查驗貨物時被叉車撞傷,隨即入解放軍第一五三中心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膝關節損傷。
20**年3月10日,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豫(鄭)工傷認字【2015】*******號鄭州市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三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后 經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張三構成九級傷殘,停工留薪期自受傷之日起八個月整。
原告張三與被告鄭州*******有限公司就工傷待遇糾紛向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鄭開勞仲裁字【2016】第***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鄭州*******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張三拖欠的停工留薪期工資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0649.3元。
因被告拒絕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致使應當由工傷基金支付的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鑒定費未能得到支持,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特向貴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起訴狀格式【3】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被告陳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職工,住××市×××路×××號。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判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依法承擔(具體見清單)。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在19**年上半年經人介紹認識,19**年5月18日在某某鎮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現在++++小學讀書。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被告丑陋脾氣暴露無遺,每次酗酒后就動手毆打原告。
在原告懷孕5個月時,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顧原告有孕在身,動手毆打告,還用甘蔗刀嚇原告。
19**年4、5月,被告開始在夜總會坐臺,長期包嫖,今年還把坐臺女帶回家,20**年3月8日,在+++出租私房娼妓時被+++++派出所警察抓住。
19**年9月2日,被告又因瑣事毆打原告,致使原告頭部、鼻出血,左足多處軟組織挫傷,全身烏青。
20**年11月9日,被告又乘酒興毆打原告,還用菜刀背敲打原告頭部,至今原告頭部常常疼痛。
20**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處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絕,
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毆打,致使原告多處皮血腫,軟組織挫傷。
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惡劣行徑嚴重傷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今原告為解除痛苦,特根據《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如訴請,不勝感激。
證據及證據來源
1、身份證復印件。
2、結婚證復印件。
3、房產證復印件。
4、財產及債務清單各一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起訴人:李某某
2xxx年月x月x日
法律分析:敲詐勒索需要的證據有: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查、辨認等筆錄;8、聽證資料。證據要真實并且是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保留得越完整就越有利于受害人討回公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查、辨認等筆錄;8、聽證資料
法律分析:敲詐勒索需要的證據有: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查、辨認等筆錄;8、聽證資料。證據要真實并且是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保留得越完整就越有利于受害人討回公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的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查、辨認等筆錄;8、聽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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