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立案條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離職守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應予立案。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醫療事故罪 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行為人對“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是行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結果,而是過失造成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由醫務人員構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 醫療事故 案(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 立案 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 擅離職守的 (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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