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當通過書面告知當事人,其享有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原告,那么他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如果其既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要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在一審的時候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是在二審卻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律分析: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并作出裁決,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經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并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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