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讓對方賠償精神損失
法律主觀: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這在婚姻法里叫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以下條件。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系)亦視為無過錯。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系,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后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后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后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于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出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失費是指因他人侵權等行為造成的精神痛苦、精神傷害等精神損失的補償費用。通常情況下,需要證明被侵權人確實遭受了精神損失,且該損失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
在民事賠償中,精神損失費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損失賠償形式。它涉及到的是被侵權人在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失,這些損失都是無形的,難以量化,但對被侵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在某些情況下,才可以提出精神損失費的請求。通常情況下,需要證明被侵權人確實遭受了精神損失,且該損失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要想獲得精神損失費,需要充分證明受到侵犯的人處于明顯的精神痛苦狀態,例如惡意中傷、人身攻擊等造成的嚴重精神創傷,或者是因為生活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而導致的精神創傷等。此外,在提起精神損失費的訴訟過程中,還需要注意證明與請求賠償數額的合理性和相應的賠償途徑。
何時可向雇主或單位提出精神損失費要求?在勞動爭議解決中,如果雇主或單位的侵犯行為給員工造成了精神損失,員工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請求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請之前,需先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確保證據充分、請求合理、賠償數額公正。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要求將依據侵犯行為造成的實際精神傷害情況而定,并不一定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在提起訴訟前,被侵權人應該認真評估自己的案件,確保證據充分、請求合理、賠償數額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條 因侵權行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及其他合理費用;遭受精神損害的,可以獲得精神損失撫慰金。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法律分析:發生以下侵權行為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人格權受到侵害的;2、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3、身份權受到侵害的;4、婚姻關系受到損害的;5、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人們在人身權、名譽權受損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越來越多,人們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并不是所有的侵權行為都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只有在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等方面受到了侵害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這個問題,下面我整理了詳細的內容供您參考閱讀!一、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 《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特定的身份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親屬權、監護權等。 3、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而由于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本身的價值并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結婚的婚戒,與親人唯一的照片等等。 4、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也會影響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提出財產上的賠償或者精神上的賠償,法庭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應該予以支持。在婚姻關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正是基于一種對于配偶權的保護。 5、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在《精神損失賠償解釋》中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違以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關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權利是否應該得到保護或者說法律進行保護的理由,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對于死者上述人格權利的保護,并非保護的死者的人格權利其意義在于保護其近親屬的權利。因為根據民法規定,只有民事主體才能夠享受民事權利,死者不是民事主體也就不可能享有權利。死者既然已經死亡,他人對其所做的任何行為對死者已無意義,而死者的近親屬因與死者之間的血緣關系以及與死者存在著旁人無法替代的親情聯系,侵權行為對死者實施的行為可能會對其近親屬產生影響。 6、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于違約責任中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存在著很大爭議,世界各國很少有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如德國、法國、日本等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多數學者從傳統民法角度將違約之債與侵權之債按照不同的責任原則、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加以區分,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范圍限于財產上的利益。但在實踐中,通常也會因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發生而給受害人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違約行為而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踐中,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
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 2、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3、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 4、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從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或受害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賠償問題達不成統一的,當事人應及時到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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