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和死亡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制度。一、民法典總則對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條件做了什么規定1、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2、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二、什么時候可以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1、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2、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撤銷后財產如何處理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3、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宣告死亡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滿四年;
2,被宣告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其中被宣告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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