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致有人死亡關于保險公司的賠償期限并沒有什么強制性的規定,但保險公司通常要求投保人應該在發生車禍以后的24個小時之內報案。至于報案以后的理賠期限,這得看公安機關什么時候才能出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以理賠期限沒辦法做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維護。法院實際審判時,對于戶籍方面,審查比較嚴格,需要相關的證據進行印證,才能被認可按照城市戶籍進行賠償。
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 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法律客觀: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死亡賠償金計算期限規定: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遞減的年齡起點定為60歲,主要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的咨詢意見。國家統計局的專家介紹,平均壽命在統計學上是一個動態概念而非靜態概念。平均壽命70歲,是指0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而50、60歲乃至70歲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當然就不一定是70歲。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資料計算,60、70、75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分別為78.36、81.39和83.69歲。國家統計局的專家據此建議,將賠償期限遞減的起點調整為60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與統計結果相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意見。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上,《道路交通處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是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而《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附:死亡賠償金標準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賠償數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客觀標準以二十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這一計算標準既與過去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又不致因主觀計算導致貧富懸殊、兩極分化。注:1、按照這一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比過去提高一倍多。2、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0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3、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國家賠償法》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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