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立案標準是:
1.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五十萬元以上的;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損失3.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二)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戶,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損失3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二)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戶,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標準: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法律客觀:根據《 刑法 》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