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工傷賠償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童工受傷以后的賠償程序是:1、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但在實踐中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規定對是否屬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作確認。2、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賠償糾紛,按照勞動爭議處理途徑解決,建議先自行協商。3、屬于工傷的,建議先行申請工傷認定,待醫療終結后做勞動能力鑒定,但是具體還是要咨詢司法鑒定機構,以鑒定機構出的司法鑒定報告為準,后續賠償問題可咨詢律師,協商不了的,通過勞動仲裁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未滿16周歲工傷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聘用未滿16周歲的員工,屬于 非法用工 ,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一次性賠償:治療費用和一次性 賠償金 。治療費用包含 醫療費 、 護理費 、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一次性賠償金需經 勞動能力鑒定 后才能確定具體數額。 法律依據: 《 勞動法 》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的職工或 童工 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 傷殘 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 六級傷殘 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 八級傷殘 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 十級傷殘 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未成年工傷怎么賠
由于未滿16周歲的未成人屬于童工,童工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構不構成合法的勞動關系,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故無法通過工傷處理。
雖然非法雇傭童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在用工時,用人單位負有審查勞動者實際年齡的義務,未盡實質審查義務非法雇傭童工致勞動者受到傷害的,應賠償受害者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損失。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童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可以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其因工導致的傷害,這包括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一次性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損失。
法律依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童工工傷怎么賠償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企業禁止非法雇傭童工,法律上童工主要是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工作。要是有用人單位悄悄雇傭童工的話,那么就屬于非法雇傭。如果此時再不幸發生了工傷事故,公司應該怎么處理呢?今天華律網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童工工傷應該怎么處理。
一、童工工傷賠償標準
傷殘童工不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委員會可根據單位或監護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按傷殘等級發給童工一次性賠償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7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死亡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賠償基數是指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雇傭童工怎么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4、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5、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6、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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