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概念是什么?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對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一種。目前對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有較多的爭議,主要是集中在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財產損害賠償性質,是否屬于死者遺產的范圍,能否由死者的債權人主張等方面。 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精神損害補償性質,而是財產損害賠償性質,但是不應作為遺產處理,而且也不能由普通債權人去主張。
一、 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死者生命權侵害的救濟和賠償。一方面,因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當自然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死亡后,其權利能力即消滅,死者不可能以權利主體資格主張死亡賠償。另一方面是因為,生命是無價的,僅僅由加害人賠償金錢是達不到法律對生命權保護的目的的,生命權的保護應該有公法來予以保護。
二、 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7條和18條的規定。17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補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即上述司法解釋在17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后,緊接著18條又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方式,說明兩者有明確的法律區別。
其次,從司法實踐來說,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補償性質不利于對死者家屬權利的保護。我國審判實踐中,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這就會導致在犯罪引起的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近親屬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得死亡賠償金。如果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對死者親屬的收入損失的賠償,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或得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
因此,從以上兩個方面考慮不能把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害賠償性質。
三、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賠償項目。死亡賠償金的界定取決于如何認識它的性質,即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來源,范圍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費份額。再是繼承喪失說。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來會將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是因為加害人的行為使這種未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喪失。賠償范圍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二者比較,后者的賠償數額會更高一點,對受害人親屬的保護更周到一些,當然缺點是推測的成分較重。
《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已經相當明確。因此,《解釋》所采的是繼承喪失說,這對于審判實踐及對受害人親屬相對保護合理的原則兩方面看,是合理的。理由:一是我國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責任,如果再采有扶養喪失說,就會使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相沖突;二是現行法律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過低,不足于彌補受害人親屬遭受的財產損失;三是對于因不法侵害行為導致犯罪的,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以致死者親屬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死亡賠償金。《解釋》界定的死亡賠償金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加之采繼承喪失說的觀點,使因犯罪行為致死受害人的親屬能夠得到相對公正的司法救濟。
需要明確的是,《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損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仍有權依據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在《解釋》第18條也有相應規定。
四、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由死者的債權人直接主張
首先,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死者死亡時的個人合法財產。因為前面已經說過,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對死者本人的賠償,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生命不是財產),又不是對死者生命權的賠償。可見,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其次,死亡賠償金是基于對死者絕對權——生命權的侵害而應承擔的對其親屬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而債權是死者生前與債權人之間因相對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兩者性質上是不同的。
再次,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擔死亡賠償金的責任,是基于死者的親屬與死者之間法定的身份關系,這種絕對權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作為的義務。而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是相對法律關系,第三人并不負有必然保護這種法律關系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不得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屬于財產損害賠償金,是對死者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普通債權人不能直接主張債權,債權人與死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能通過訴訟另行解決了。
離婚后一方意外死亡,賠償金給誰
離婚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是當事人的妻子,父母和子女都可以平等的進行分割,也就是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可以被另一半一個人全部占有。而且,死亡賠償金如果是當事人在離婚之后才取得到,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前妻或者前夫已經沒有分配的資格了。
一、離婚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特點 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行為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特點: (1)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并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三、交通事故的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不算死者遺產,這是因為,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是公民死亡后對死者家屬的補償,所以不是遺產。但分配的時候,會參照遺產處分。 2、對死亡賠償金原先理論上和司法解釋上認為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性質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妻子可以分到死亡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該筆死亡賠償金是在雙方還沒有離婚的時候就已經取得的,死亡賠償金不被列入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中,而存續期間獲得的這筆賠償,也要和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單獨的對死亡賠償金來說,按照繼承法當中的繼承順序,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權利要求分割。
老公身亡,賠償款怎么分
一、丈夫死了賠償金的分配如下: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的分配,目前法律無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配時應該將這些已經花費的費用(喪葬費等)進行扣除,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具體可由審理法院根據案情裁判。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二、死亡賠償金的繼承問題:
1、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其能作為遺產分割,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親屬的財產,不屬于遺產。
2、死亡賠償金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疇,那么死亡賠償金應該屬于物質性的賠償。而該物質性賠償到底是對死者生存的可期待利益的補償,還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利益損失的補償。
3、從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上看,也不是按照死者的收入情況來確定,也能看出不是對死者可期待利益的補償。且從死亡賠償金訴訟請求權的主體上來看,也應該被認定為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利益損失的補償。前面已確定,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所以其分配不能按照繼承來確定,其訴訟請求權的主體也就不能按繼承的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父親意外死亡賠償金有孩子的嗎
父親意外死亡賠償金有孩子的。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所以子女可以適當分到父親的意外死亡賠償金。
三、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如何認定的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系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找法網提醒您,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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