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提起離婚訴訟時請求過錯方給予自己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后,離婚前,一方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的,只要另一方無過錯,即可請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對離婚賠償的規定有: 1、夫妻一方具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2、離婚損害賠償可以是物質損害賠償也可以是精神損害賠償; 3、損害賠償以離婚為前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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