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保障1、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死亡給付是全部給付。2、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按殘疾程度大小分級給付殘廢保險金。殘疾給付是分付。3、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付。醫療給付規定有最高限額,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4、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二)巨災保障巨災保障即為投保人提供巨大自然災害保障的險種。巨災越來越成為了人身安全的一大隱患,災難保障也成為了人壽保險新的關注焦點。很多壽險產品都將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巨災涵蓋在保障范圍之內,專門的“巨災險”壽險產品比較罕見,而較常見的是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即針對重大自然災害可能給消費者帶來的重大損失,給予雙重保障。不過,類似暴亂及核爆炸(核輻射)等情況,不同于自然災害,一般不在壽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而外出旅行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所購買的短期意外險,如航空意外險,公交車票中所含意外險等,一般只對旅行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途中發生的意外負責,對地震等特殊災害是不負擔責任的。但個別設置有地震免責條款的險種,比如健康險,也可以通過購買附加地震險的方式,增加地震保障責任。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收入狀況才能確定的,但是受傷的游客想要索賠誤工費的話也得結合受傷的具體原因,保險公司才會賠付的,如果是游客個人沒有聽從導游的安排導致的傷害,保險公司是沒有賠償的義務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1、一般的交通意外險包含飛機、火車、輪船、汽車等四大交通工具,區別在于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障范圍會出現些許變化。
2、飛機意外
假如你是不固定地乘坐不同交通工具,買份交通工具意外險包含航空意外,是比較適合的。若是經常出差當“空中超人”來回飛的話,建議還是買份專業的航意險。坐過飛機的人大多接觸過航意險,每次花費20元為乘坐飛機的旅程購買一份保障。現在各大保險公司推出了航空意外年度保險,一次投保,保障一年乘飛機造成意外傷害。以中國人-保的“航空意外年度險”為例,10元=100元不同級別的7檔方案報價靈活滿足不同人群需求,保額最高200萬。
3、火車意外
交通工具意外保險比航意險的保障范圍更大,除了保障乘坐飛機時的意外風險外,乘坐火車、地鐵、輕軌期間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均會賠償。以我五一出游購買的人保交通工具意外險為例,火車意外保額30萬,還是不錯的。
4、輪船意外
乘坐輪船出游情調是肯定有的,但千萬別忘了購買輪船意外險,人保的“交通工具意外險”就包括了乘坐輪船遭受意外傷害的賠償,保額高達30萬。
5、汽車意外
汽車意外是日常生活中發生率最高的,平常五一、十一、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出游時,千萬記得買個“護身符“——交通工具意外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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