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 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死亡 賠償金 。 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 納稅 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就明確表明: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就是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案件時,以“人身傷害”為由起訴、立案的法律依據。在我國對于醫療糾紛訴訟的處理中,還存在以人身傷害為訴訟理由。通過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獲得賠償的訴訟程序。患者及其家屬在聽到這樣的程序的時候,可能會感到比較“新鮮”,認為這是一個新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也一定是一些新鮮出臺的法律法規。其實不然,以人身傷害訴訟醫療糾紛案件的,是用的“老法唱新曲”。該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恰恰是我們在熟悉不過的《民法通則》及其解釋(意見),《證據規則》、《司法鑒定規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等等法律法規。換句話講,這樣的糾紛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由于一方(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造成另一方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另一方(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案件。就是醫療機構在為患者進行治療的過程中出現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的身體的損害后果,并且該損害后果就是由于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在該訴訟程序中,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清楚的看到,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訴訟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更不是法官進行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否是醫療事故,不再是認定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在相關事實的認定的標準上已經完全不同于“醫療事故”的判定標準,甚至可以說在這樣的訴訟程序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是與該程序沒有任何關系的。在涉及民事賠償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強調違約問題(美容糾紛案件),目前一般是將醫療損害事件作為人身侵權糾紛來處理的。因此,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醫療損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1、損害行為,就是醫院在治療、搶救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這里需要提醒廣大患者及其家屬,這里所講的過錯行為是現實存在、并且可以用相關證據證明的“過錯行為”。對于這個問題,患者及其家屬作為受害人,千萬不要“想當然”!由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技術性比較強,在醫療過錯的判斷上存在很多技術上的障礙,患者及其家屬有時是很難做出判定的。2、損害結果,就是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的功能障礙、器官缺損、身體殘疾、患者死亡的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手頭上有“診斷證明證明”、相關檢查“報告單”。可以客觀的證明受到的損害后果,就可以作為損害后果的證據。3、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這是醫療糾紛中的核心和難點,由于患者到醫院進行治療時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樣區別損害后果是由于原發疾病造成的,還是醫院的醫療損害造成的,需要通過鑒定來區別,再劃分責任大小。在法律的責任劃分上講求“直接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患者的傷害后果就是由于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在能夠確定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醫療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過錯。在判定上需要醫療專業技術的支持。而其后3、4兩個要件,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法官難以判斷真偽,即使醫療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進行舉證,法官也難以從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中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專業鑒定機構來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鑒定正好滿足了法官的這一要求,在鑒定中著重解決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從對人身損害的判定標準上看,這基本上是民事侵權的一般構成要件。與我們代理民事糾紛案件沒有太多的區別。其實際上就是按照侵權糾紛案件處理了。在判定的標準上使用的是構成要件標準。并不涉及太多的醫療技術問題,如果有相關的醫療技術問題,可以通過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解決。這樣法官在判決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更為主動的指揮和調動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將不再以醫療技術的判定作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待。
根據《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人身損害案件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當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又根據《民通意見》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有三種法定事由: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但對于人身損害傷情嚴重且須長時間治療的受害者來說,在離事故發生日一年提起訴訟,即意味著受害者要在治療期間提起訴訟,且受害者只能對已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提起訴訟,而此時受害者正接受治療,對于提起訴訟后受害者繼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意味著受害者還需在第一次起訴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一年內再次起訴。如果受害者在離事故發生日后治療一年以上,按照這個邏輯,對于一個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而言,至少要進行多次訴訟,這不僅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也給雙方當事人帶來巨大的訴累;更何況,受害人向侵權方提出要求主張權利時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但實踐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張過權利的舉證責任又成為一個難題,例如受害人在受傷治療期間,其必定以要求侵權方支付醫療費等方式主張權利,但這些主張權利的方式基本是以口頭形式存在,而如果進入訴訟程序后,對方不予承認,那么受害人往往很難舉出明確的證據證明曾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工傷后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起訴嗎 按現行的規定,如果是第三人 侵權 造成的工傷,是可以同時申請工傷和人身損害的賠償的,這兩個并不沖突的,不過醫療費的部分,不可以雙重享受的。 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 勞動關系 ,這里的“勞動關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 勞動法 律的關系。 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網友提供: 內蒙古 不分 戶口 類別)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 民法典 》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仲裁 機構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 法院 受理和審理。 5、 傷殘鑒定 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 職業病 致殘等級》。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 傷殘等級 要比 交通事故 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 一般人身傷害由 司法鑒定 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 個體戶 (必須有 營業執照 ,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 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 工傷賠償 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 北京 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 天津 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 保險法 》生效了,1-4級傷者的后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后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10、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 勞動合同 ,等做完二次手術再 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系。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 11、關于 精神損害賠償 的區別 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 仲裁 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 12、關于訴訟時效的區別 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 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后,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3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因第三人侵權遭受工傷的,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以工傷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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