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帶來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上的重要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忍受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等等。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那么獲得精神賠償的可能性也比較小。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離婚訴訟中對過錯責任的認定就為我們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提供了法律和事實的依據,但如何準確、公平地確定每一種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賠償額,并能體現出過錯行為與損害賠償額相一致的原則,則是需要我們認真探討的問題。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損害賠償數額做具體規定的條件下,我們只能從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尋找其依據與理由;同時,在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中如何把握錯責自負原則,也需要我們對之進行認真研究,因為這不僅是司法實踐面臨的問題,而且也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的問題。筆者認為,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額,不論是哪一種類型的損害賠償,都應當堅持如下四個考慮原則:1、適當考慮經濟補償的原則,就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它并非是無限量的。2、適當考慮以精神撫慰為主、物質補償為輔的原則,就這種損害賠償主要是基于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受傷害、受打擊而設立的,因此,物質賠償只是起一種輔助的作用。3、適當考慮精神賠償數額有所限制的原則,即使是以精神撫慰為主,但其精神賠償也不是沒有限量的,應當有所限制。4、適當賦予法官對精神賠償額裁決的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就每一件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例來講,都會因人因地區及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迥異,因此,賦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每一種婚姻其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其承擔的損害賠償額自然也就不盡相同。下面就四種婚姻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分析如下:1、關于因重婚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問題。重婚是指已結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行為,它是以一種公開化的夫妻形式對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關系的疊加。重婚既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戰與否定,也是對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戰與否定。因此,無過錯方因重婚者重婚行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救助與支持是必然的,這也是維護弱者合法權益之要求,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復雜的一面,重婚行為一樣也存在著復雜的情形。重婚者之所以采取公開化的重婚方式,其原因無外有下列兩種:1、原配偶(無過錯方)不愿意與其離婚,第三者強烈要求組成家庭,有過錯方愿意或堅持與第三者組成家庭。2、原配偶因年紀大沒有子女或沒有兒子,為了傳宗接代,允許甚至幫助過錯方實施重婚行為。對于上述這兩種重婚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時,應當區別對待。對第一種因重婚行為提起離婚請求損害賠償的,因導致離婚的責任完全在于過錯方,因此不論是在物質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都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充分的救濟與支持。但究竟確定多少損害賠償額才合理,才符合錯責一致的原則_筆者認為,確定其損害賠償額,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并根據上述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于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再次,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并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其理由是,離婚時,有過錯方即重婚者無論怎樣的過錯他。同時,今后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另外,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損害賠償系數并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人?_?錯方?_械>?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并便于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范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因第二種重婚行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因無過錯方在重婚者實施重婚行為開始時是給予支持的,感情傷害不明顯、不劇烈,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可酌情減少,但可在物質損害賠償額方面給予一定的照顧。2、關于因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問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雖然不象重婚者那樣采取直接公開的形式,但它對無過錯方的傷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也應以其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明確無過錯方在其財產總額中應占有的份額。其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同重婚責任所承擔的賠償額之確定方法一樣。但如果物質損害賠償額確定之后,過錯方從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所得到的財產不足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則應考慮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時的主觀過錯程度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另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但對于因與他人同居所承擔的過錯責任的賠償數額,筆者認為,無論是物質損害賠償份額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份額都不應低于重婚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額。因為重婚行為和非法同居行為都是屬于同一性質即因一方同其他人產生兩性關系導致雙方的感情破裂與傷害。因此,法院在確定其賠償額時不應有輕重之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例外的情形與事實。3、關于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確定的問題。如前所述,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的傷害,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于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但應當注意,肉體上的損害結果并非都能導致精神上的損害結果之發生。如無過錯方把過錯方打成輕傷或重傷,其肉體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導致無過錯方出現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可根據肉體上的損害程度與結果,參照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素確定方法來確定其應得的數額。但如果兩者的損害是同時發生,如無過錯方被打傷重并導致精神失常的,則就應根據上述賠償額比例的方法來確定其整個損害賠償額。4、關于因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確定的問題。上面談到,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虐待是家庭暴力的持續性、經常性的表現形式。因此,因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總額就不應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總額,這是必須堅持的原則,否則就不能體現出兩者的本質之區別。但對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毆打無過錯方致重傷,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失常等,這種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損害賠償總額就并不一定比這種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高。理由很簡單,因為一次的傷害就已遠遠超出其長期性傷害程度。因此,確定虐待損害賠償額時不能機械確定和適用。當我們明確虐待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之原則后,對于遺棄家庭成員的過錯責任所承擔的損害賠償額之標準,就有了一個總體的認識。因為,遺棄家庭成員與虐待家庭成員其性質基本上是一樣的,立法上把這兩者行為并列在一起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雖然如此,但兩者仍是有區別的,由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額也不盡一樣。我們知道,遺棄是以一種消極的、逃避的無作為的方式來拒絕承擔撫養、贍養義務,時間較長,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說明,經濟能力及經濟來源均在負有撫養、贍養義務一方。因此,在確定其物質損害賠償額時,如僅從所謂的夫妻共有財產來考慮,顯然是不夠的,也有違于客觀實際情況,必須從其夫妻共有財產及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經濟收入?_淙徽廡┮彩粲詵蚱薰燦脅撇?的范疇,但由于過錯方大多數情形是在外面工作不盡撫養贍養義務,因此,把這方面單獨例舉,以制約其行為很有必要?可確定無過錯方所取得賠償額占夫妻共有財產的大頭,并根據過錯方的經濟收入及經濟能力來確定其賠償額如占其經濟收入的一定比例等。在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果其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足以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害,則就從其財產中確定;如果其財產不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額。由于無過錯方在這方面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大多數是因為經濟困難、生活無著,今后難于有依靠的背景下提起的,因此,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應根據過錯方的經濟能力與條件給予充分的保護與照顧。總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過錯責任與損害賠償之間是一種法定性的因果關系,上述賠償額的確定方法是充分考慮到每一種過錯責任的特殊性、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過錯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而綜合分析所得出的結論,這同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之因素確定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由于它更加細化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因而是可行的。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和解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確定民事 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 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 廣東 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 結婚 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4號)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姻法中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因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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