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遭受非法侵害的。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法律分析: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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