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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怎么確定金額(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8-15 20:44:20

離婚精神賠償的標準依據

法律主觀: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1)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2)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4)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5)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筆者認為,雖然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有一個大概的依據,但在具體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依舊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根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正式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中對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作了進一步闡釋,進一步明確了損害賠償的含義、賠償義務主體、提出賠償的方式等問題。總之,確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內在要求,是配偶權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司法部門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需要。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含義以及構成要件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救濟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有損害就有賠償,無損害無賠償。通過補償損失,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而對于離婚過錯賠償賠償,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離婚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范圍應以離婚所受的財產實際損失為限。①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即是種非財產上損害,而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并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始于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行,且《民法通則》也從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但卻沒有配置侵權民事責任,所以《婚姻法》專門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來調整婚姻家庭中對無過錯方的侵權。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即配偶一方實施了違背《婚姻法》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個部分。精神創傷是指有過錯的配偶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致使離婚,造成過錯方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第三、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乙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并造成無過錯方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第四、須有主觀過錯。對于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過錯即可。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但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過錯而言,一般過失是不能構成的,只有在重大過失和故意的情況下方可構成。而這里的重大過失是指,侵權人違反夫妻間基本的注意義務,即侵權人完全可以預料到自己的行為將夫妻關系所帶來的嚴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為相當準備。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時疏忽之輕過失所造成的侵權行為,因其違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諧之考慮,尚屬“情有可原”,應認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為宜。二、關于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操作。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為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離婚中的精神賠償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來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將協商一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約定納入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訴訟離婚時,雙方也可就賠償形式、數額及給付時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我國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釋,根據新婚姻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宗旨在于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精神損害僅限于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通過以上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概念的闡述,筆者現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及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發表下個人見解。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我國臺灣學者將離婚損害分為離因損害、離婚損害。離婚損害其實質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即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離婚損害是離婚本身對婚姻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前者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后者應是法律上對弱者保護的特殊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實際上規定了離因損害,司法實踐中對因離婚對弱者造成的損害,因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采取分割財產時對弱者適當照顧的原則進行救濟。筆者認為,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權益,將來修改《婚姻法》或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進行明確時,都應從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個方面進行考慮。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從構成離婚損害的角度來分析,離婚本身應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這體現了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是男女雙方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負起婚姻家庭的社會責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結婚證書是這種協議的法定書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為合同或相當于合同,一方提出離婚(無論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毀約),經法院或相關部門調解無效,導致婚姻家庭解體的,正常履行婚姻義務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這種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理論解釋,在法的構成上,尚屬不足,如果解釋為救濟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而設定的法律保護政策較為妥當。③《日本民法典》有類似的規定:因離婚而導致無責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損害時,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撫慰金。④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據。在親屬法中配偶關系是血親、姻親得以產生的基礎,離婚事實的產生受到損害的受害方,不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還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與配偶雙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從發揮家庭的社會功能來講,把離婚本身作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現實依據。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保護的是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因過錯方侵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從符合侵權行為構要件的離婚原因中,選擇對婚姻關系危害較嚴重的情形,將其規定為離婚侵權行為。應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主要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為的表現,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隨著國門打開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為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應當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性行為有下例6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離婚精神損害費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離婚精神損害費賠償標準應當根據造成的損失程度而定,一般在幾萬元至十幾萬元左右,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專業的司法鑒定部門申請精神損害鑒定,并根據形成的鑒定報告來要求賠償處理。

一、離婚精神損害費賠償標準是多少錢?      一般在幾萬元左右,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這是為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系,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賠償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根據離婚的實際情況,離婚在一些特定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才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影響離婚精神損失費的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于撫平。正因為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為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盡管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于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為人往往從侵權行為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于這類侵權行為,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于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離婚精神損失費的具體認定情況,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于實際而定,特別是對于不同離婚原因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只要在確實存在離婚過錯方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要求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金額標準

法律分析:
法律上并沒有對離婚賠償金作出具體的數目規定,離婚損害賠償金一般不會超過十萬元。在具體的判決中,法院一般會考慮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由此來確定離婚賠償金的數額多少。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帶來的危害越大賠償金數目也就更多。 一、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法定的過錯種類。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 2、法定的過錯種類導致了離婚; 3、在法定時間內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的一方。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辦法: 1、物質損害按照行為過錯程度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精神損害按照行為程度、經濟負擔能力、所造成的后果、具體情節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賠償。 總之,離婚損害賠償需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在具體的判決中,法院一般會考慮過錯方的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由此來確定離婚賠償金的數額多少。通常精神損害按照行為程度、經濟負擔能力、所造成的后果、具體情節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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