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離職賠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離職賠償金有上限嗎對于勞動者離職后的賠償金是有一定發放標準的,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勞動在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但其也有相應的上限限制。對于勞動者離職時獲得的賠償金其上限是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的12倍,即使離職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發放的,但最高也不能超過12個月本人工資的標準。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離職賠償金包括五險一金嗎辭退員工補償,不算五險一金。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算,不扣社保、不扣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是以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經濟補償金屬于補償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不計入工資總額內。因此,經濟補償金不計入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進行賠償的前提是雙方在 勞動合同 或規章制度中對此有明確的約定,如沒有約定,則不能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 工資 中進行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工資標準的,則按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若勞動者中途離職,用人單位則可以要求勞動者一次性予以賠償。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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