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輕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打架輕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一、打架輕傷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1、打架輕傷害的賠償標準為: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費、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被扶養人的活費、殘疾器具費等。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打架斗毆立案標準是什么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打人致輕傷會怎么賠償
打人致輕傷會賠償如下:
1、首先報警,然后向警方申請傷情鑒定,根據傷情鑒定結論確定對方的責任,如果經過鑒定構成輕傷或以上,那么對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如果構成傷殘,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
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的,喪失勝訴權,因此建議在1年內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打架的處罰規定如下:
1、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罰款,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并罰;
3、立案起訴,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到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后等到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打架斗毆的正當防衛要滿足以下條件:
1、實施防衛行為必須是出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動機;
2、防衛行為所針對的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3、實行防衛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打架派出所處理流程如下:
1、由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并由公安機關委托對受害人的傷情作出鑒定;
2、如果鑒定結論為輕傷以上,行為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3、受害人住院治療,住院治療終結后,才可以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基于幾個方面。
綜上所述,如果因為打架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輕微傷的,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能會被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對于受害人的損失,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打人輕微傷怎么賠償
把人打成輕微傷需要賠償這些費用: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根據受害人住院護理的時間長短決定。
具體分析如下: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無論是醫療費、誤工費還是其他的賠償項目,都需要按照法定的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來計算賠償的數額,如果是受害人和侵權行為人之間達成協議的,此時也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來確定賠償的總額,并且侵權行為人要及時的向受害人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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