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操作?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為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根據: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來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將協商一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約定納入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訴訟離婚時,雙方也可就賠償形式、數額及給付時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四)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宗旨在于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精神損害僅限于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
二、民法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三、法定損害賠償的賠償規(guī)則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規(guī)則。
(一)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對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都應當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
(二)合理預見規(guī)則
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guī)定,只有當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損害結果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才應當對這些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采用合理預見規(guī)則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發(fā)生時,合同當事人對其未來的風險和責任可以預測,才能計算其費用和利益,并能夠正常地從事交易活動。如果未來的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就難以從事交易活動。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法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其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
(三)減輕損失規(guī)則
所謂減輕損失規(guī)則是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四)經營欺詐賠償規(guī)則
該規(guī)則是基于法律的明確而適用的,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時便不可適用此規(guī)則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而合同亦靠誠實信用得以維系。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嚴格保護處于弱勢的消費者,對于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法律規(guī)定其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體現了經營欺詐賠償規(guī)則。
無過錯一方在離婚發(fā)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系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一)違法行為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損害結果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看,這個事實又是以離婚這作為條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分別簡述如下:1、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痘橐龇ā返谒氖鶙l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本律師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重婚造成的結果相類似。不在贅述。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本律師認為,對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損害都是對配偶權、名譽權的損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于自衛(wèi)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并應當免除賠償責任。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本律師認為,對于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遺癥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三)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在行為人或者說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后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就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四)主觀過錯雖然婚姻關系中就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沒有明確指出行為人的主觀狀態(tài),但本律師認為,行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須是故意行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顯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4種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達到這種情形。那么行為人的過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本律師認為,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過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實,她(他)自己本身也處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律師也不主張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須是無過錯方,也就是說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4種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對離婚的發(fā)生無過錯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另外,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并且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之一;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本律師認為,應當區(qū)分以下不同情況: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夫或妻一方可以要求離婚 賠償精神損失費 ,但必須是一方有過錯行為,這時可以要求賠償。有過錯的行為包括一方重婚的;一方 與他人同居 的;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一方虐待或者 虐待家庭成員 的等。
法律客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精神損失費沒有明確的標準,是由法官按照實際情況具體裁量的,裁量時考慮這幾個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的手段;被害人實際遭受的精神損失的程度;侵權人自己的經濟水平;接受訴訟的法院的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 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 這是為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系,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 同居 、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賠償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根據離婚的實際情況,離婚在一些特定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 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才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guī)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