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傷 保險待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 十級工傷 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 撫恤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之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待遇:憑醫院出具的收費單據主張 2、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單位按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標準70%發放伙食補費; 3、陪護人員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準:伙食費按規定報銷,交通費實報實銷,陪同人員最多2名; 4、停工留薪待遇:出外就醫的,所說上述按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定,職工因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內,原有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延期也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5、生活護理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標準為上年度省、區職工 平均工資 50%、40%、30%; 6、輔助器具費用; 7、傷殘待遇: 一至 四級工傷 保險待遇標準: ①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 ②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③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一個月本人繳費工資90%、85%、80%、75%; ④傷殘 退休年齡 :停發傷殘津貼,享受 養老保險 ,若無,由工傷全權補足; 五至 六級工傷 保險待遇標準: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 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規定。 七至十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償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Χ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8、舊傷復發醫療費、護理費; 9、勞動能力鑒定費、醫院檢查費(發生才有); 10、 勞動仲裁 費(發生才有)。 九、上述問題中的“職工”、和“本人工資”是指什么?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小結: 1、發生工傷后,應該按規定進行 工傷認定 ,可以獲得一筆不菲的補償費,不管今后是和用人單位協商還是通過法律途經來主張工傷待遇,工傷申請都是必需的;如果發生工傷后協商處理,盡管可以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事情處理起來簡單快捷,但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認定是接受對方條件后對自己、對個人民事賠償權利的放棄,日后就該事故產生其他的治療費用很難再主張。 2、工傷認定不收費。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勞動法死亡賠償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勞動法死亡賠償計算方法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三、工傷認定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 交通事故 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對“ 勞動法死亡賠償標準 ”的解答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找法網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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