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法律規定
一、刑法中規定如何認定為累犯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基于在法定期限內犯有法定的前后兩罪這一犯罪事實,其法定的主觀條件是前后兩罪均為故意犯罪,刑罰條件是前后兩罪應當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間條件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新罪。累犯構成的主觀條件、刑罰條件和時間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慣犯和累犯的區別有哪些
所謂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對累犯從嚴處罰,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犯罪分子經過適用和執行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不太長的時間內,再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表明他與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相比,主觀惡性教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
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
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
累犯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66條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累犯從重處罰,必須在量刑中予以體現。對于累犯應當比照不具有累犯情節的情況從重處罰。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并不是任意、無原則的從重處罰。
此外,鑒于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較大,改造起來比較困難,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對于累犯不得適用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刑法》第66條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累犯從重處罰,必須在量刑中予以體現。對于累犯應當比照不具有累犯情節的情況從重處罰。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并不是任意、無原則的從重處罰。
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一、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1、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但是在刑法執行期間,服刑人員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是可以減刑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認定累犯有什么法律后果
1、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累犯一般會被多判多久?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適用的是數罪并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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