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怎么樣可以保釋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取保需要滿足條件才可以。《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拘保釋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一、刑拘 保釋 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關于 取保候審 的適用條件: (一)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 刑法 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 罪名 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被拘留后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 一審 、 二審 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 監視居住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 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 辯護人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 就是強制措施的一種,被拘留期間計算在羈押期限內。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比較簡單,但是司法實踐中很多看起來應該被批準的申請全都被駁回了。這是因為司法機關在實行著一套更具執行性、也更嚴格的審查標準。
拘留可以保釋嗎
被刑事拘留的人,也可以保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對于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該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行為人。如果是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確保適用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險性的,才能適用。還有,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在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取保候審。除此之外,在羈押期限屆滿后,案件仍未審理結束的,也應當適用取保候審。因此,刑事拘留后,符合適用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保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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