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累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后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2.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后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無論是什么刑,也無論什么時間之內,又犯刑法規定的關于毒品的犯罪的,都應從重處罰。這是刑法分則關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對累犯的處罰,我國法律規定,累犯應當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累犯 認定有兩種,一種是 一般累犯 ,一種是特別累犯。 1、一般累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八十一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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