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收財產與罰金、罰款三者的區別是什么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或者免繳。沒收財產、罰金,都是刑法,非須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罰款,是行政處罰,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罰款數額,他不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性質上與沒收財產、罰金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沒收財產、罰金、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須上繳國庫歸國家所有。二、罰金與沒收財產先執行哪個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不少罪刑都規定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兩者沒有先后順序,只能根據情節選擇其一執行。《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2款的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三、刑法關于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規定是什么刑法上有關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規定有: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應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刑法中對罰金和沒收財產有著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一般都是將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后進行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來認定,結合法律上對該犯罪事實的處罰標準進行,避免出現判處罰金不準或者錯判誤判的行為。罰金與沒收財產都屬于財產刑,但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罰款是行政處罰,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處罰的金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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