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不能超過多少年
法律主觀:
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根據刑法第76條,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 緩刑考驗期滿 ,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拘役 緩刑考驗期限 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也就是說,只要經過1年的緩刑考驗期并且在考驗期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再犯新罪并且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就不會再執行拘役了。而緩刑的考驗期是不用在監獄內執行的,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坐牢但是屬于刑事犯罪。拘役,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68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68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考驗期是多長時間l
緩刑考驗期是多長時間l緩刑考驗期根據所判處的不同刑罰種類分別有以下幾種情況: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的考驗期限有多久
緩刑的考驗期限有多久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問。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期。(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罰。(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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