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應當通過書面告知當事人,其享有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原告,那么他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如果其既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要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在一審的時候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是在二審卻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另一方收集相關的證據后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