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處罰標準
虛假廣告處罰標準如下:
1、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包括: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2)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3)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2、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后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眾傳遞商品和勞務信息,引起消費者注意,并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注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制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做虛假宣傳。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虛假廣告罪的方法:
1、罪與非罪
區分的關鍵看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屬于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尚屬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
2、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虛假廣告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為上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犯罪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注冊商標的管理秩序。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3、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界限
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后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則是采用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后者則是一般主體。
4、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再認定虛假廣告罪。
虛假廣告不僅會影響社會經濟市場的秩序,同時還會引誘消費者購買質量差的商品,此種情形可能會導致物不能盡其用。故此任何打虛假廣告的商家,一般被消費者或者是司法及滾發現,那么是一定會被量刑的,并且還會被要求支付懲罰性的賠償金。
虛假廣告罪的最新規定
(一)虛假廣告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廣告業的迅速發展,虛假廣告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逐漸增多,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體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了極大威脅。為此,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先后制定了以《廣告法》為核心的諸多法律、法規,并在1997年《刑法》中將虛假廣告行為入罪。
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廣告,是指商業性廣告,即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了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根據《刑法》第96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在這里主要是指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制度。“虛假宣傳”,是指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即虛假廣告。《廣告法》第28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廣告法》第28條規定屬于不完全列舉,由于社會不斷發展,虛假廣告完全可能出現新的表現形式。
其次,虛假宣傳的行為情節嚴重。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應當從作虛假廣告的手段、動機、散布范圍、次數、持續時間、不良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具體包括多次作虛假食品廣告和人用藥品廣告的;作虛假廣告屢次受到有關部門處罰又作虛假廣告的;因虛假廣告導致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因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根據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7條的規定,涉嫌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傳染病防治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3)利用廣告對食品、藥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但2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5)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本罪為身份犯,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但無身份者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按照《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虛假廣告罪的廣告主體用語與廣告法的廣告主體用語一脈相承,具有相同的內涵與外延。
原則上,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但是,1993年頒布、2006年修改頒布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醫療廣告主體只能是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個人不能發布醫療廣告。自然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存在爭議。由于醫療廣告屬于廣告的組成部分,《廣告法》的效力當然及于醫療廣告領域,因此司法案例對此持肯定態度。
近年來流行的“直播帶貨”,實質上屬于向觀眾介紹和推銷產品的商業廣告活動。對于主播而言,當其在自己能夠掌控的直播空間直播并在直播時進行商業推廣時,應當被認定為廣告經營者。對于直播平臺而言,應當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主播直接與廣告主達成商業推廣合作協議,且直播平臺并沒有任何參與的商業性行為的情況下,由于網絡直播的同時性特征,其對主播的直播內容和直播行為無法事先知曉,在此情況下不應當認定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廣告主與直播平臺達成商業推廣合作協議,商務費用直接由廣告主支付給平臺方,由直播平臺同特定主播達成商業推廣合意的情況下,如果主播在商業推廣時進行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則直播平臺也可能以廣告發布者的身份構成虛假廣告罪的共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虛假宣傳會判刑么
虛假宣傳一般不屬于犯罪不會判刑,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虛假宣傳怎么處罰
1、虛假宣傳處罰,具體如下:
(1)構成犯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累計20萬元以上的;
3、以突發事件防控為名,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
4、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在兩年內因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然后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
5、造成人身殘疾的;
6、其他嚴重情節。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虛假廣告罪立案標準量刑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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