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包括: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2、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拒絕不支付一名勞動者工資3個月以上的工資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訴。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構成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財產權益。
2、客觀方面:以轉移財產逃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來可以說是惡意。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故意情形如下: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象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象的;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外開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品,依昭前款的規定外開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法律分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司法解釋為:根據相關法條勞動者可依照勞動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有關法條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陸配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肆悉姿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裂絕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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