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30電信詐騙案中我是受害者如何向公安部查詢破案結果
查詢破案結果的辦法:
1、在案子還沒了解前,是不能查破案進展的。
2、案子了解后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查結果。
3、提供自己被騙的細節,咨詢賠償情況。被騙的錢可以向犯人提出賠償,在犯人沒有足夠資金賠償的時候,法院會變賣犯人的家產賠給被騙的人。
把騙子給你的銀行卡號,你自己的銀行卡號。騙子和你通話的準確時間,你自己的電話號碼,還有騙子來電號碼都告訴給公安局。
公安局在破案時什么叫做并案?
詳細點,謝謝大家~~~~~~~‘一)犯罪主體的同一性和案件的系列性
犯罪主體是指犯罪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單位或法人.對于串并起來的兩起以上犯罪案件,從犯罪主體來講,必須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一犯罪集團(團伙),這是串并案件偵查的前提和基礎.所謂案件的系列性是指案件與案件之間存在著內在聯系.即是說,被聯結起來的多宗犯罪案件性質相同,作案方式,方法相似或相同,或者雖然案件性質不同,但是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相近,犯罪手段,侵害對象或其他犯罪特征相似或相同的.所以,犯罪主體的同一性與案件的系列性,是實施并案偵查的基本條件,也是區別于個案偵查的基本特征,并案偵查主要適用于同一犯罪主體連續實施的犯罪,既包括同一犯罪主體所實施的相同類型的犯罪案件,也包括同一犯罪主體所實施的不同類型的犯罪案件,其范圍非常廣泛.但是,并案偵查不適應一次性犯罪或不同犯罪主體的犯罪.此外,還應指出,系列案件的連發性,有的表現強烈明顯,有的較弱,如有的間隔幾小時,幾天,有的數月,有的跨年度.
(二)情報的集中性與對策運用的針對性
要破獲案件,"知彼"是首要的.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作案越多,暴露也多,暴露的深度與廣度逐步增大.并案后,原本分散于各案的零星散亂的犯罪痕跡和物證,偵查線索等犯罪信息情報被全面集中起來了,因而犯罪信息量大幅度增加,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暴露相對充分,可資分析推斷的依據隨著豐富起來了.偵查機關在將不同時間,不同空間,甚至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各案串聯并案的過程中,必然要匯集各案犯罪信息,并進行去粗存精,去偽存真,去表存里的認真研究.在這過程,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對犯罪活動情況的認識在逐漸深化且貼近實際情況,即達到了"知彼",切實掌握敵情的要求.因此,雖然并案偵查之后,承辦的是一批既有內在聯系又有區別的案件,偵查方法比個案偵查要復雜,但是,由于了解了敵情,同時也集中了各方偵查干將,拓寬了偵查視野,集思廣益,開辟了新的偵查途徑;還聚結了各方技術技能,所以可以大大提高認識,分析,判斷案件情況的準確度,增加了綜合使用各種偵查措施的能力,使采取的措施更具針對性,加快偵查破案的進程.
(三)組織活動的協同性與偵查措施的綜合性
并案偵查之后,打破了個案偵查的破案方式,也突破承辦案件單位獨立作戰的局面.它是根據偵查需要,組織涉案的地區和單位,抽調強兵干將聯合形成破案力量,有效調動各個地區和業務部門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整體功能.尤其是對付流竄性,跨區域性,職業性和暴力性犯罪,如果仍沿用過去個案偵查方式,以發案單位轄區為偵查范圍,不僅偵查效益差,還很難破獲案件,更難深挖余罪,只有并案偵查,充分做好協調工作,才有可能提高偵查效益.措施實施的綜合性,是指在并案偵查的整個過程,偵查主體針對偵查態勢的需要,以偵查策略為指導,把握偵查時機,選擇多種偵查措施和手段組合形成偵查方案進行破案.如在所確定的偵查方向和范圍內,摸底排查偵查線索,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又針對犯罪活動規律特點,確定預防和守候的重點部位進行伏擊,以抓獲現行等項措施綜合實施;如在對犯罪物證調查的同時展開情報資料檢索以及對犯罪痕跡的檢驗鑒定,發現偵查線索等措施綜合運用.這樣,可以擴展偵查線索來源,加快破案步伐.
一般并案是幾個案件合在一起辦理。如果是一個案件,分開的,一般稱為分案處理。
具體可以參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的。
并案偵查是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將判斷為同一犯罪主體的系列案件聯系起來,實行合并偵查的一種偵查措施.它是各地偵查機關在與犯罪活動長期斗爭中逐步總結創造出來的一項偵查措施.實踐證明,當前犯罪活動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仍然采取發生一宗案件組織一次偵破的方式已不能適應實際斗爭的需要.因此,并案偵查措施應運而生,它克服了個案偵破的短處,突破個案偵查的局限,是對付系列性案件,流竄犯罪活動和有組織犯罪的有效措施.與其他偵查措施比較,并案偵查具有以下特點:
(一)犯罪主體的同一性和案件的系列性
犯罪主體是指犯罪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單位或法人.對于串并起來的兩起以上犯罪案件,從犯罪主體來講,必須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一犯罪集團(團伙),這是串并案件偵查的前提和基礎.所謂案件的系列性是指案件與案件之間存在著內在聯系.即是說,被聯結起來的多宗犯罪案件性質相同,作案方式,方法相似或相同,或者雖然案件性質不同,但是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相近,犯罪手段,侵害對象或其他犯罪特征相似或相同的.所以,犯罪主體的同一性與案件的系列性,是實施并案偵查的基本條件,也是區別于個案偵查的基本特征,并案偵查主要適用于同一犯罪主體連續實施的犯罪,既包括同一犯罪主體所實施的相同類型的犯罪案件,也包括同一犯罪主體所實施的不同類型的犯罪案件,其范圍非常廣泛.但是,并案偵查不適應一次性犯罪或不同犯罪主體的犯罪.此外,還應指出,系列案件的連發性,有的表現強烈明顯,有的較弱,如有的間隔幾小時,幾天,有的數月,有的跨年度.
(二)情報的集中性與對策運用的針對性
要破獲案件,"知彼"是首要的.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作案越多,暴露也多,暴露的深度與廣度逐步增大.并案后,原本分散于各案的零星散亂的犯罪痕跡和物證,偵查線索等犯罪信息情報被全面集中起來了,因而犯罪信息量大幅度增加,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暴露相對充分,可資分析推斷的依據隨著豐富起來了.偵查機關在將不同時間,不同空間,甚至看似"風馬牛不相及"的各案串聯并案的過程中,必然要匯集各案犯罪信息,并進行去粗存精,去偽存真,去表存里的認真研究.在這過程,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對犯罪活動情況的認識在逐漸深化且貼近實際情況,即達到了"知彼",切實掌握敵情的要求.因此,雖然并案偵查之后,承辦的是一批既有內在聯系又有區別的案件,偵查方法比個案偵查要復雜,但是,由于了解了敵情,同時也集中了各方偵查干將,拓寬了偵查視野,集思廣益,開辟了新的偵查途徑;還聚結了各方技術技能,所以可以大大提高認識,分析,判斷案件情況的準確度,增加了綜合使用各種偵查措施的能力,使采取的措施更具針對性,加快偵查破案的進程.
(三)組織活動的協同性與偵查措施的綜合性
并案偵查之后,打破了個案偵查的破案方式,也突破承辦案件單位獨立作戰的局面.它是根據偵查需要,組織涉案的地區和單位,抽調強兵干將聯合形成破案力量,有效調動各個地區和業務部門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的整體功能.尤其是對付流竄性,跨區域性,職業性和暴力性犯罪,如果仍沿用過去個案偵查方式,以發案單位轄區為偵查范圍,不僅偵查效益差,還很難破獲案件,更難深挖余罪,只有并案偵查,充分做好協調工作,才有可能提高偵查效益.措施實施的綜合性,是指在并案偵查的整個過程,偵查主體針對偵查態勢的需要,以偵查策略為指導,把握偵查時機,選擇多種偵查措施和手段組合形成偵查方案進行破案.如在所確定的偵查方向和范圍內,摸底排查偵查線索,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又針對犯罪活動規律特點,確定預防和守候的重點部位進行伏擊,以抓獲現行等項措施綜合實施;如在對犯罪物證調查的同時展開情報資料檢索以及對犯罪痕跡的檢驗鑒定,發現偵查線索等措施綜合運用.這樣,可以擴展偵查線索來源,加快破案步fa
并案 指的是公安機關在偵破某案件時 發現該案件與另外一個正在偵破的案件有直接的關聯關系 一般是有共同的犯罪嫌疑人 這時公安機關就可以把兩個案件放在一起來辦理 就是所謂的并案
公安、法院、檢察院各自的職責什么?如公安局偵破了一件盜竊案,后面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負責偵查案件,保存證據,查明案情。
法院負責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
檢察院負責公訴犯罪嫌疑人。
公安局偵破一件盜竊案后,轉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根據案情和犯罪后果提起公訴,并初步根據法律申請量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宣判,然后根據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交給警方予以執行刑罰,民事賠償部分由法院予以執行。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負責偵查案件,收集犯罪證據,羈押犯罪嫌疑人;檢察院的職責是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公安局偵破了一件盜竊案件,首先應當把整個偵破過程收集的證據如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的指紋,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等等保存起來,接著將這些證據移送至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行使監督職能,對案卷審查,決定是否起訴,如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退回案卷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最后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由檢察院舉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法院公正中立對案件進行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申請法院允許退回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照刑法作出判決。判決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如被告對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提起上訴。對兩審終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怎么辦
刑事案件一人在逃,另一人被逮捕,要多久才能結案,要根據案件期間確定。 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因此在一人在逃超過一定時間時,司法機關可以另案處理,先對被逮捕當事人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刑偵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做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之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時間不超過3天,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遵其規定。
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的話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依據分別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2)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關于警察的禁止行為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督立案后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監督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7月26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制定《規定》的目的、依據和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原則;建立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明確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機關不服糾正違法意見的復議復核制度。
《規定》解決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情況的信息不暢問題。按照《規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批捕、起訴等情況,重大案件隨時通報
。建立立案監督投訴機制并細化投訴處理方式是《規定》的一大亮點。《規定》指出,檢察機關對該立不立的監督,線索來源包括接受投訴和自行發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規定》明確了對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規定》要求,檢察機關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參考資料:江蘇檢察網: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
公安機關立案后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刑偵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做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之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時間不超過3天,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遵其規定。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出臺的《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
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督立案后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
這個,沒什么辦法。
他們能立案就不錯了,能不能破案,就不一定了。當然,不能破案,會影響他們的業績考核成績。
注意:報警回執不算立案。如果他們接警是只給了你報警回執,在七天內既沒有給你刑事立案通知書,又沒有給你不予立案通知書,你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如果接警七天內給了你不予立案通知書,你覺得這案子是刑事案件,應該立案偵查,也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補充回答:
如果有人輕傷,已經達到刑事案件標準。看來存在警匪勾結,建議如下:
1。找到警匪勾結的證據,請檢察院提前介入
2。找人大政法委實施民主監督(公檢法歸人大管)
3。找報紙、電臺、電視臺,爭取媒體監督
4。找地方政府
注意:這社會不是法治社會,該送禮的時候要送禮,該動武的時候應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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