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指哪些
法律分析: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無期徒刑、死刑。
1、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2、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嚴重嗎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是說被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不是判處管制和拘役就能解決的問題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就是犯罪不能太輕,在現階段看來以后法院可能會判處他有期徒刑,而不僅僅是管制或者緩刑等比較輕的刑罰。當然,自己說的只是一種可能性,實踐中一般都比較隨意。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立法者擔心的是某些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大,如果這類人采取取保候審不關起來的話可能還會害人,所以針對有社會危險性的人,一般不適用取保候審,而應該采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更為嚴格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社會危險性得到控制。
拓展資料: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什么叫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緩刑?
有期徒刑
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以上15年以下。但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超過15年,一是數罪并罰,但不能超過20年;二是判處死緩的,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20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這個詞語多用于中國。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又稱有期監禁,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國家或地區對于這種刑罰的執行有所不同。澳門禁止無期徒刑,所以別處的有期徒刑在當地就是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刑罰,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點:
1.無期徒刑適用于罪行嚴重,但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嚴重犯罪分子。
2.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刑法對非常嚴重的犯罪都規定了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3.無期徒刑是在監獄中執行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無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適用,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區別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的,這也反映了這種刑罰的嚴厲性。
5.無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問題。對于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無期徒刑是對執行人無限期的關押,當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問題。
無期徒刑就其本身含義而言,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關押沒有期限。但在實際執行中,并不一定把犯罪分子關押至死亡,而是給予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認罪服法,積極勞動,努力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但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如果實際執行刑期10年以上,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還可以假釋。在國家發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也可以被特赦釋放。司法實踐中,不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受到了上述寬大處理,重返社會,獲得了自由。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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