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解除取保候審流程
公安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來解除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制作《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
4、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
5、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
6、如果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么走
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么走法律分析:
1、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當期限屆滿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等司法機關,就會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去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時,就說明司法機關沒有充分的證據資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在其收集到新證據、新線索之前,是不會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但是,解除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就一定沒事了,只有收到公安機關的撤案(銷案)通知書,才算真正沒事。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若解除取保候審后,長時間仍沒有收到銷案通知書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復議,盡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解除取保候審條件如下: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_,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衍生問題:
取保候審規定?
取保候審需要遵循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解除取保候審法律依據
解除取保候審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情況如下: 1、法律規定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如下: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2、解除取保候審后一般5到6個月結案,解除取保候審之后的12個月之內沒有起訴的話就必須結案; 3、取保候審措施不會自動解除。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4、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5、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6、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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