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證人不一定必須出庭作證,具體的情形如下面所示: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果證人有健康原因的,即使作證是法定義務,法院也不會太過強求,會考慮證人的健康原因;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不僅會給證人造成困擾,對法院、當事人來說也是較大的麻煩,畢竟舉證不便不好協調時間問題。因此,法院發現證人有這種情況的,會考慮通過在線等方式讓證人作證;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因此,在法庭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不出庭是例外。
要成為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借自己 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
4、是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條密不可分。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鑒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便會造成角色沖突,不利于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于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為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沖突,也不能做為證人。
綜上所述,最后,原則上民事訴訟時證人是要出庭作證的,但是考慮到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會準許這些特殊情況的證人采用書面的證詞、視頻、視聽資料等作證。案件的參與者和審理人都不能成為案件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不出庭的正當理由
法律主觀: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后果: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出庭作證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九十三條 強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證人有權不作證嗎
證人有權不作證。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沒有相應的強制措施來履行義務,所以證人是有權拒絕出庭。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所需的交通、食宿以及其他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也應當先行支付一定的誤工費。
所謂“拒絕作證權”也稱“作證豁免權”,是基于社會倫理、公共利益、證人權益等保障的考慮,而賦予證人可依法對已掌握的與案情有關的事實,拒絕向法庭陳述及提供相關證據的一種特殊權利,在許多國家都得到了確認,它們在規定公民作證義務的同時,出于保護親情、職業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對近親屬之間、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醫護人員與患者之間的被迫作證進行了限制。如新聞記者在采訪中獲得的信息,在一定范圍內有權拒絕披露。醫生、藥劑師、律師、公證員等人員基于職務獲悉的秘密也有權拒絕作證。
以下幾種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證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確有困難的證人可以不出庭。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義務,是指證人負有的在法院進行法庭審理時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證人就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客觀陳述具有不可選擇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對證人作證以出庭為原則,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證人負有出庭義務并不是說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庭,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也應當準許。
以下幾種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證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要具備的條件是:
1、知道案件的情況;
2、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
3、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
4、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5、是自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
3、因作證而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
5、如實作證的義務;
6、如實回答審判人員提出的問題;
7、遵守法庭秩序。
證據的種類: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義務,是指證人負有的在法院進行法庭審理時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證人就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客觀陳述具有不可選擇性和不可替代性,故對證人作證以出庭為原則,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證人負有出庭義務并不是說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庭,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也應當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