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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偵察刑事案件的法定期限是多長?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7-14 11:41:08

公安局立案刑事案件多久結案,這有規定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綜上,針對刑事案件,只有最長多久結案的規定,沒有最快多久時間結案的規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按法律規定,并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需要看具體案件而定。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批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5個月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擴展資料:

辦案期限指的是偵查人員必須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辦案期限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快則半年長則兩年。

一、刑事拘留階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批準逮捕階段(兩個月至五個月)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四、補充偵查(30天)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五、提起公訴(一至五個月)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

六、審判(一審: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七、上訴或抗訴(二審: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案件審理時長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

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四、《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五、《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十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按法律規定,并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
  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間?

因為一些小事跟領導發生打架,受了輕傷.現在已經3個月了,可是什么結果也沒有,我該怎么辦?
這個問題非常復雜。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后一般會逮捕,逮捕后偵查期限2個月,2個月不夠的話,根據情況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延長后偵查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期限是1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認為事實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補偵,補偵限于兩次,每次1個月,每次補偵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重新計算自己的辦案期限。下一步到法院,法院一般兩三個月,期間,如果爭議很大,檢察院可能要求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最多兩次,一般,檢察院自己不去取證而會要求公安機關補查證據。這還不算公安機關偵查期間發現新罪,發現新罪,重新計算偵查期限、、、、、、、。總之,非常復雜。
總而言之,法律對程序上的時間是有規定的,但規定本身有彈性,這也是由案件本身的復雜性決定的。法律是要解決辦案實踐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的,這,不是一個數學問題。
實踐中,一些大的案件,比如人數眾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幾年法院都沒有下判決。公檢法對辦案時間有時候遵循的并不好。
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如果公安機關立案了,問一下辦理你案件的公安機關必要時去法院起訴,請專業律師
1、公安機關對于羈押犯罪嫌疑人之前的偵查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針對偵查需要來定。
2、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時間最長是三十七天。
3、犯罪嫌疑被逮捕之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輕傷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你還是先催促公安機關,如果他們長時間不處理,不將案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那就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起訴,是公訴案件,看起來力度比個人提起刑事自訴要大一點。提起刑事自訴按《刑法》規定,可在受傷害時起五年內提起,但一般都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民事賠償有一年的訴訟時效,所以要在一年內提起。
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法院不收取訴訟費。
輕傷構成犯罪,屬于自訴案件,一般為比公訴案的三個月更長些,

刑事案件第一次被檢查院退回公安補充偵察的期限是多久?

2010年11月被刑事拘留,10天后辦的取保候審,今年年4月檢察院以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到現在公安和檢察院的也沒再找,沒有一點音訊,請那位律師能給解答以下:補充偵察的期限多久?經過幾次補偵才能結案?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多久?什么情況下才會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后能離開本地區嗎?
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法定期限一個月。最多可以補充偵查二次,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您好我是太原市公安局的一民普通的民警,能對你的問題進行回答是我的榮幸。我給您分開講解。
第一:刑事案件的流程是,進行抓捕,批準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期間如證據不住可以申請批準延長拘留37天。補充偵查的意思就是延長拘留期限給公安機關最后的時間來調去證據像人民檢察院提供可靠可信的證據手段。如在偵查期間提供證據后,下一步就是下起,就是下起訴書。對您進行起訴。下起以后30天進行開庭,在檢察院開庭后30天內進行判決,判決后執行。一般所有程序正常的話走完應該是3-5個月之內!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期限是1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如果認為證據充分就會決定是否起訴,
決定不充分,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最多是2次
取保候審最長1年
以下情況,會解除取保候審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肯定不行,沒有解除都不行,解除就收監了
一次最長一個月,兩次為限,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中僅僅是偵查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但對于偵查羈押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移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如果沒有羈押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期限,但是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1年,如果超過1年,肯定是要解除取保候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擴展資料: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后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如果沒有羈押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期限,但是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1年,如果超過1年,肯定是要解除取保候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偵查期間應當根據案情,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取保候審時間最長是12個月。
你好
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取保候審的的期限、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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